进出口税收热点问题(2026年7月)
发文时间:2026/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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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热点问题(2026年7月)

问题一:外贸企业增值税免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免退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二: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退税率执行时间以什么时间为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执行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报关出口的(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为准。

问题三: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报送的纸质资料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应当为原件或者复印件,纳税人报送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查验。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纳税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纳税人公章。

相关管理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实行电子化管理,不再签发或者出具纸质资料的,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时填报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四: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当按照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缴回。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业务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未有税务部门认定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情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2026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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