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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问: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21.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政策。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6年第8期,2026年8月2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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