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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人力资源外包不能差额计税,开票时代收代付的社保费部分是否需要计入销售额全额开具发票?
问:人力资源外包不能差额计税,开票时代收代付的社保费部分是否需要计入销售额全额开具发票?
答:按照《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应当就其取得的销售额,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
因此,代收代付的社保费不需要计入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销售额开具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6年第8期,2026年8月2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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