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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问: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答: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自然人一般按次纳税,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特征,此前税务总局曾明确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以下六种特定情形时,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1.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2.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平台代办申报;
3.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申报;
4.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及旅游行业代理人取得收入,并由相关企业代办申报;
5.取得2025年8月8日起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的按月均分摊);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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