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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保险代理企业适用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问:保险代理企业适不适用该人身保险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的主体为保险公司,不包括保险代理企业(商务服务企业)等非保险公司。另外,享受政策的产品为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意外险以及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享受政策的收入限定于保费收入。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转出处理。保险公司还需按要求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留存备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如某健康保险产品包含意外伤害条款,因该保险产品仍属于健康保险产品,因此,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二是保险产品中的主险和附加险属于不同的保险产品,应分别根据主险和附加险的类型具体判定能否适用免税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第三十六期热点问题,2026年7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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