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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问:自然人提供的劳务不满足小额零星标准,凭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自然人提供的劳务,单次/单日销售额超过1000元,或虽未超过但属于非小额零星业务(比如长期提供劳务、销售额累计超过起征点)的,此类情况自然人属于“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个人”,但不属于“小额零星”,企业支出仅提供收据无法税前扣除,应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12366税问我答,2026年8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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