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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问:员工因公出差乘坐网约车,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上未注明乘车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企业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按照"票面金额÷(1+3%)×3%"的公式计算进项税额。网约车属于公路旅客运输服务,适用该规则。
与此前政策相比,13号公告删除了"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这一抵扣情形。发票必须注明乘车人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且须为系统打印,手写无效;无身份信息的普通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企业要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满足三个要求:一是发票购买方名称须为企业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二是票面须列明乘车人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系统打印);三是该行程须用于员工因公出差,三项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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