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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问题】居民企业的境外营业机构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是否可以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提示:居民企业应当对境内、境外营业机构的资产损失分别核算,境外营业机构亏损只能按规定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得用于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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