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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问题】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答复】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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