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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问题】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是否免征契税?
【答复】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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