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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问题】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过去,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须视同销售服务,并参照正常门票价格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施行后,这些活动不再需要缴税。增值税法将「视同销售」表述优化为「视同应税交易」并调整了具体范围,景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列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也就是说,这些活动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上述无偿提供服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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