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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问题】办理退(免)税申报在时间上有要求吗?
【答复】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全新的收汇及申报时限规则,按业务类型区分口径:①报关出口货物,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并提供收汇材料后申报。②非报关出口货物,在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申报;未按期申报的,可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补充申报。③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货物,在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单证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申报;未按期申报的,可在出境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补充申报。④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自该日期起36个月内未申报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⑤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同时提供收汇材料;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重要提示:上述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超过36个月没有申报退(免)税,视同境内销售货物;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一项第四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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