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66 【问题】增值税法实施以来,对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范围如何界定?哪些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复】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是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二是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三是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四是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企业应对上述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单独归集并作转出处理,避免与应税交易进项混同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