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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问题】增值税法实施后,在同一县区内转让不动产不再预缴增值税和缴纳附加税费,纳税人计缴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允许扣除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
【答复】不允许扣除。增值税法实施前,纳税人转让旧房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并按预缴增值税相应缴纳附加税费,已缴纳的附加税费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增值税法实施后,在同一县区内转让不动产不再预缴增值税和缴纳附加税费,而是由纳税人下月或下季度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此时纳税人计缴土地增值税,对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不允许扣除。政策逻辑在于土地增值税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实际缴纳为前提,未实际缴纳的部分不构成扣除项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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