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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问题】报关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申报退(免)税和收汇有什么时限要求?
【答复】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全新收汇及申报时限规则: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并同时提供收汇材料申报。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按同样规则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一项第四目。
来源:安徽省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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