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33 【问题】出租房屋预收租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预收租金时?
【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预收房屋租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当日孰先原则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二)项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