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32 【问题】国有企业接收政府划入房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三)属于上述两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