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21 【问题】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资本公积不足冲减,冲减了留存收益,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项明确,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资本公积不足冲减而冲减留存收益,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文件依据: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项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