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给客户「试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是否都要视同销售?
发文时间:2026/10/2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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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自产产品给客户「试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判断的核心标准是产品所有权是否转移给客户。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视同应税交易,应当缴纳增值税。试用完毕留归客户、无需返还,所有权已转移,属于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仅为临时试用、到期返还、所有权始终归属企业的,不属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计税依据按《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生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综上,试用产品所有权转移给客户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视同销售;所有权不转移、到期收回的,均不作视同销售。

文件依据:《增值税法》第五条、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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