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54 【问题】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税款?
【答复】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第六条、第十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