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生产企业发生贸易业务被追征消费税应当如何破局?
发文时间: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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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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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消费税领域,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属于应税行为,纯贸易行为并非应税范围,自然无需缴纳消费税。然而,一家成品油生产企业却收到了其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该企业就销售外购成品油行为补缴消费税。税务机关如此要求,是否于法有据?成品油生产企业购销成品油的贸易业务应否缴纳消费税?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01、实案引入: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外购石脑油被要求补税

  (一)基本案情

  A企业系一家石脑油生产企业。该企业具有两种生产工艺,一种是常减压工工艺,将原油经直接分馏后产生直馏石脑油,另一种是加氢工艺,采购直馏石脑油即俗称的粗石脑油,通过加氢,降低原料中的硫、氮等中杂质,生产出精制石脑油。2019年末,A企业外购了一批粗石脑油,意欲加工为精制石脑油对外销售。然而,2020年,全国范围内爆发了新冠疫情,A企业的大多员工居家隔离,导致其生产加工石脑油业务陷入半停摆状态。为回笼资金,A企业改变经营策略,将原深加工石脑油计划调整为直接对外销售。在2020年3月,A企业不仅销售了外购粗石脑油,还销售了部分自产的石脑油,但在做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时,其仅就自产销售石脑油的业务申报缴纳了消费税,未对外购粗石脑油直接销售的业务申报缴纳消费税。

  在2020年末,A企业收到了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一则《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A企业需要就销售外购粗石脑油的行为补缴消费税。A企业不服,拟提起行政复议。

  (二)各方观点

  A企业认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之规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主体,为消费税的纳税人,需要缴纳消费税。本案中,A企业外购粗石脑油直接销售属于贸易行为,不属于消费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消费税,因此,A企业对该部分业务未做消费税纳税申报,并无不当。

  而A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第二条,“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本案中,A企业系成品油生产企业,属于84号文所规定的工业企业,2020年3月,A企业发生了自产销售石脑油业务和销售外购的粗石脑油两类业务,适用84号文第二条规定,同时石脑油不属于该规定所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范围,故不存在扣除外购已纳税款的问题,A企业应当对当期销售的所有石脑油缴纳消费税。

  (三)争议焦点

  由此可以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成品油生产企业发生销售外购石脑油贸易业务应否缴纳消费税?为解决此争议焦点,有必要先厘清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成品油所适用的消费税政策。接下来,笔者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02、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成品油应如何适用消费税政策?

  (一)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成品油的三种场景及纳税环节

  实践中,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成品油可能发生在以下三种不同业务场景。

  1、生产企业自产、进口及委托加工收回成品油后对外销售;

  2、生产企业外购、进口及委托加工收回成品油连续生产成品油后对外销售;

  3、生产企业外购成品油后直接对外销售。

  针对第一种场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第四条的规定,生产企业生产成品油在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成品油的,由受托方为生产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生产企业收回后直接销售无需再缴纳消费税;进口成品油的,在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再对外销售亦无需缴纳消费税。

  针对第二种场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第一点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二点规定,生产企业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在对外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以按照规定计算扣除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针对第三种场景,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业务,一类是生产企业发生纯贸易业务,第二类是生产企业在一个纳税申报期同时发生自产销售业务和贸易业务。对于第一类业务,纵观现行消费税相关政策,均无需申报纳税,对于第二类业务,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但根据84号文的规定,需要就销售外购成品油业务缴纳消费税。由此可见,84号文实质上在《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框架外增加了消费税纳税义务,与《消费税暂行条例》产生根本性的冲突与矛盾。那么,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这种冲突是否现实存在呢?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变迁对生产企业贸易业务纳税义务的影响

  事实上,消费税纳税申报共经历了六个阶段的变迁。

  一是1994年至2006年阶段,在全国范围内并未形成统一的纳税申报表。

  二是2006至2008年阶段,2006年,为加强消费税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对报表项目的勾稽关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报表中的“当期予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是以倒挤的方式计算得出,即等于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期末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假设某生产企业期初库存外购成品油数量为0,当期既有自产销售业务,又有贸易业务,其中自产销售成品油100吨,外购成品油100吨全部直接销售,期末库存外购数量为0,则应当申报销售数量100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成品油数量为“0吨+100吨-0吨=100吨”,该种倒挤填报方式实质上使得生产企业可以实现外购成品油无论是连续生产加工抑或直接对外销售均可扣除外购成品油已纳消费税。

  三是2008年至2014年阶段,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统一的消费税申报表,此时,仍采取倒挤方式计算当期可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四是2014年至2018年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对成品油纳税申报表作了较大的调整,要求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以抵扣台账中“连续生产领用”的数据保持一致,而抵扣台账中的“连续生产领用”数据来源于企业账务资料。此种填报方式改变了原来倒挤方式的计算逻辑,以正向的方式计算准予扣除数量,要求准予扣除数量与实际生产领用情况一致,意味着直接销售外购成品油的,外购成品油已纳税款不再纳入准予扣除范围,无法通过填表的方式予以扣除。

  五是2018年-2021年阶段,2018年对从事成品油业务的企业而言具有划时代意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本期销售数量”栏,填写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据此说明,生产企业如果仅有贸易业务,则无需填报此列,但如果既有自产销售业务又贸易业务,则需要按照84号文的规定,填报本期实际销售成品油全部数量,同时外购部分不属于准予扣除范围,导致生产企业既有自产销售业务又有贸易业务的,仍需就贸易部分的销售数量全额报税。

  六是2021年至今阶段,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在形式层面,国家税务总局整合了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简化了申报表的报送;在实质层面,所填报的内容与第五阶段的申报表内容具有类似性。

  由此观之,在一至三阶段,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可以避免生产企业贸易业务重复缴纳消费税的问题。但此后阶段,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采用正向扣除外购已纳税款的计算方式,导致生产企业贸易业务仍面临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困境。

  回归到前述案例,A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追征其消费税,不仅于法有据,且税收征管实践亦是如此,据此征收似乎并无不当。对于A企业来说,难道真的无法突破此种困境了吗?对此,需要对84号文第二条做详细分析。

  03、84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法律分析

  (一)84号文第二条规定违反上位法

  前已述及,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属于消费税应税行为,而外购应税消费品再对外销售的贸易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同时,生产企业从事贸易业务符合基本的商业逻辑,系自由的民商事行为,不被法律所禁止。因此,生产企业发生贸易业务,无论当期仅有纯贸易业务还是既有自产业务又有贸易业务,贸易业务部分均不属于征税范围。从法律位阶来看,84号文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消费税暂行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84号文要求生产企业同时发生自产业务和贸易业务的,需要对贸易业务部分申报消费税,显然突破《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明显违反了上位法,亦违反了消费税一次性课征的基本原则。为避免消费税重复征税,该条规定还突破上位法设定了扣除消费税的权利,但其仅允许扣除外购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已纳税款,导致外购成品油直接销售的业务无法纳入扣除范围,未能解决成品油生产企业贸易业务重复征税问题。

  缘何当时会如此制定该条?还需要结合当时的立法背景予以分析。

  (二)84号文第二条规定的立法考量

  上世纪90年代末的背景下,税收征管较为落后,主要依赖于手工开票、手工记账、税收专管员查账,无法实现如今以票控税的效果,同时,当时的税收监管亦较为薄弱,无法对生产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来源作出准确性地区分,即税务机关无法查清生产企业所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系自产还是外购,导致一些生产企业利用税收征管不足,将自产销售业务谎报为贸易业务,以此偷逃消费税。故而,为了确保国家税款足额入库,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对生产企业所销售的全部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同时,通过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方式进行纠偏,以此实现对应税生产行为征收消费税及消费税单一环节课征的基本原理。但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款并未随着税收征管手段的升级及消费税税收政策的发展而更新,既没有因金税三期甚至金税四期的上线实现对税款精准征收而废止,也没有扩大扣除外购已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范围,导致其无法匹配目前的行业现状,使得大量成品油纯贸易行为被纳入征税范围。

  04、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成品油的涉税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一)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成品油的涉税风险提示

  1、成品油生产企业仅发生贸易业务未填写纳税申报表引发预警

  如前所述,如果成品油生产企业仅发生贸易业务,但没有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现行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将引发税务预警。

  2、成品油生产企业同时发生自产销售业务与贸易业务,未就贸易业务缴税被追征税款

  前述A企业被税务机关追征消费税与其销售外购成品油没有做纳税申报具有关联性。A企业在做纳税申报时,并没有对销售外购石脑油的部分做申报,但却对外开具了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申报表中石脑油销售数量小于所开具石脑油发票载明的数量,申报比对数据不相符,企业税控设备出现异常状态,进而,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税务机关根据84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贸易业务追征消费税。因此,需要成品油生产企业予以注意的是,在成品油具体业务开展中,尽量避免既从事自产销售业务又从事贸易业务。

  (二)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成品油如何化解与应对涉税风险?

  1、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寻求其纳税申报指导

  成品油生产企业如果仅发生贸易业务,为避免引发预警,可以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寻求其纳税申报填报的指导。

  2、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同时提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成品油生产企业如果亦像A企业一样,因未对贸易业务缴纳消费税,已经被税务机关追征消费税的,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同时一并对84号文提起附带审查申请。如果通过复议程序仍未得到有利结果,还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亦可以请求对84号文进行审查,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附带性审查的时间节点,应当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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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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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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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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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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