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20240822更新)
发文时间:2024-08-22
作者:严颖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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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关于减资的规定

  (一)公司法规定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84号)第二条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小颖言税注:《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

  (二)公司出资异常减资

  国务院令第784号第三条规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第四条规定,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规定,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三)公司减资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减资取得的所得属于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注:各种收入-投资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注:即撤资减资也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未实缴减资

  1.等比例减资且无所得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未实缴且不享有分红权利

  例1: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有2个自然人股东,李四占比40%(未实缴),张三占比60%。2024年1月,甲公司未分配利润200万元,净资产260万元,李四0元减资,如果股东之间约定按照实缴比例享受全部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未实缴部分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为0,股权价值也为0,计算得出财产转让所得为0,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未实缴但享有分红权利(相当于让利给其他股东)

  例2: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有2个自然人股东,李四占比40%(未实缴),张三占比60%。2024年1月,甲公司未分配利润200万元,净资产260万元,李四0元减资,如果股东之间约定未实缴部分股权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李四可以分得80万元,如果李四要撤资减资,可以拿走80万元,如果不拿走就相当于让利给张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而国税函[2009]28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李四如果以0元价格撤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财产转让收入,并要求纳税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法一:进行还原处理,假设李四出资到位,核定财产转让收入=(260+40)*40%=120万元,财产转让所得=120-40=80万元。

  方法二:实收资本对应部分未实缴,不能核定收入。未分配利润不论有没有实际出资,都享有分配权时,核定财产转让收入200*40%=80万元,财产转让所得=80万元。

  4.以股权转让方式减资

  甲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有2个自然人股东,李四占比40%(未实缴),张三占比60%。2024年1月,甲公司未分配利润200万元,净资产260万元,李四将股权0元转让给了王五。

  李四以0元价格转让,如果李四享有分红权利,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李四不享有分红权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实缴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即王五应在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如未完成出资 ,转让人李四与受让人王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王五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李四承担责任。

  实务:李四和王五在签订股转协议时,约定李四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由李四缴足40万注册资本(预收),再向以40万的价格转让给王五(冲预收)。李四转让所得为0,王五取得股权的成本为40万元。

  三、减资时被投资企业的税会处理

  (一)正常减资

  借:实收资本——XX股东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科目,如果减资款项是直接支付给股东的话)

  (二)股东减资弥补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减资弥补亏损,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被减资企业减少实收资本的,如未向投资者支付对价,无论企业用减少的实收资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是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均应将减少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捐赠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借:实收资本——XX股东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减资金额大于实收资本,但小于原始投入

  借:实收资本——XX股东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银行存款

  (四)减资额先冲减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仍有不足,再冲减未分配利润:

  借:实收资本——XX股东

  资本公积——投资(股本)溢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四、减资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例:甲公司印花税按年缴纳,2023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2000万,实缴1000万元;2024年5月,A股东减资200万;2024年8月,B股东对公司增资1200万,假设不考虑其他情况。

  2023年营业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1000万元×0.025%=2500元

  减资不退印花税,2024年营业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1200+1000-200-1000)万元×0.025%=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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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股东是否可以通过减资来降低已存在的债务风险

近日有客户咨询:“公司发生劳资纠纷,可能赔偿8万,公司注册资本200万(认缴),股东为避免出资责任承担问题,计划减资到3万元,这样可行嘛?”


  DJZ回复:这种想法是不可行的。2014年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下,公司股东不必在短期内足额出资,股东在认定认缴金额后,可自主设定缴纳期限,在期限内把金额补足即可。如某个股东认缴了200万,分30年缴纳,即在30年内缴足200万即可。因此,公司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对出资额进行减资时,并不导致公司实际资产的流失。但是认缴制并不代表股东的出资义务就此被免除。


  在司法实践中认为,股东虽未实际缴纳出资,但其认缴出资的行为事实上是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承诺,这种承诺会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合理的期待。债权人通常基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来评估公司的信用情况,减资行为的结果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这必然导致公司的信用基础动摇,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对此,《公司法》也将减资列为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要求减资决议需经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在第177条规定了办理减资的具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告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另外,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三)中对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减资行为与抽逃出资虽属不同概念,但公司注册资本既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交易相对方判断公司财产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本身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直接影响到了债权人的权益。对此,我国《公司法》也已明确: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后,应在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登报公告,公司减资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所以,如果公司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未履行及时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又不能证明其行为无过错,法院可以将减资程序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性质,在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判令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就该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主观恶意减资以逃避因出资责任的操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也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司法判例参考:


  1、【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炟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


  2、【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总第253期)


详解撤资减资的税务处理

前几日的原创文章对债务重组中一些常见的涉税问题进行了分析,具体见:【原创】债务重组的6个常见涉税问题解析。今天来说一说撤资减资中的涉税问题。


  企业对外投资后,由于被投资企业资金充足、经营前景以及经营战略等原因,会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撤资或者减资。撤资是某一股东收回全部投资,减资是某一股东收回部分投资,具体的表现形式大致可分为一般公司的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但是其本质是一样的。


  修改后的《公司法》明确,6种情形下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形式。


  撤资减资会涉及股东层面的涉税问题和被投资企业的涉税问题两个方面。


  股东的涉税问题


  增值税方面:如果上市公司以股票回购方式减资撤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假如被回购方是个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五小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对于个人被回购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印花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对于股东被回购上市公司股票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所得税方面:根据具体情形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回购股票,但是注册资本不减少,那么公司从股东手里回购股票,股东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进行所得税处理。若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根据股东是法人企业及个人的不同情况,应该分别按照下列税收政策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分为三步,第一,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第二,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第三,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财产转让收益。另外,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其中,上述关于股息所得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的,可以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判断股份回购过程中的撤资或减资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而非居民企业股东则应该按照取得股息适用的税收政策(含税收协定规定)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剩余部分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


  2、个人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而没有区分超过的部分中是否属于被投资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利润分到股东层面形成的股息性收益,这一点与34号公告不同。


  这么规定的原因是,在个人所得税中,股息性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都是20%。但也有可能产生差异:一种是被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其外籍个人股东做减资或撤资时,分回的资产中对应的属于股息性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财税字[1994]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一种是上市公司的减资撤资行为,上市公司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性收益时,根据持股时间长短不同,适用个人所得税差别化政策【财税[2015]101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被投资企业的涉税问题


  以现金资产进行减资撤资(股票回购):该行为是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行为,对被投资企业而言原则上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公司回购股票后并不注销,而是选择继续持有,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故涉及所回购股票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一般以回购价格确定。


  同时,在该公司将来出售股份时,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税务处理。例如,品税阁公司在股价每股25元时回购本公司股份1亿股,回购金额25亿元。待股价涨到到每股27元时再出售,公司回笼资金27亿元(不考虑交易税费)。则该公司就其增值部分2亿元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并就获利部分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后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上市公司需要依据《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将股权激励作为上市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上市公司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与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的,还会涉及企业重组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故该行为可能会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减资撤资(股票回购):公司方面除了涉及上述的所得税处理,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还应作为视同销售,进行相应的涉税处理,此行为相当于先把资产转让,然后再分配给股东。股东方面除会涉及上面讨论的所得税外,可能还会涉及契税和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