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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期的通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简并征期,原则上实行按季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期限应与增值税征收期限保持一致,确保国地税征收管理的协同性。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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