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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前期涉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的公告进行了清理,同时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要求,对需要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进行明确,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有关规定,按照“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原则,对以下需要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进行明确:
一是典型调查比例。典型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10%。
二是定额执行期。我省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三是超定额幅度。我省超定额幅度为20%.
四是连续纳税期。我省连续纳税期为三个月。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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