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分机构各应报送哪些资料?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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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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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一干多支”发展战略,支持构建“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新格局,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做好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缴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授权,制定本办法。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公告适用的范围


  公告适用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除外)均在四川省境内,且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对于跨市县水电项目、烟草生产企业,因存在有特殊的、单项政策规定,不适用本公告。


  (二)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的类型


  公告将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分为列名企业和非列名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前者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管理办法,后者实行“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


  (三)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的日常管理


  公告明确: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不论是列名企业,还是非列名企业,也不论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报送相关信息,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督和管理。公告还规范了形式上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实质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特殊类型企业。


  (四)关于列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公告明确了列名企业的范围:即金融保险业企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四川省烟草公司等企业,以及经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对于该类企业,应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比例、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包括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的要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总分机构税务机关的协调、多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理、查补税款的入库、纳税期限的核定等,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基本一致。不同的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税税款只需分配到二级分支机构;而本公告中列名企业的所得税税款应分摊至三级分支机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三因素统一并入三级分支机构计算。


  之所以规定上述企业的二、三级分支机构应参与税款分配并就地缴纳,主要考虑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均为当地重点税源企业,对当地财政收入有重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明确的列名企业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两种处理方式,也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保持了一致,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实施,或与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的税务检查(含评估、审计)所查补的税款,应由总机构和所有分支机构按比例就地分摊缴纳;对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实施的税务检查所查补的税款,应由总机构和该分支机构各按50%的比例就地办理缴库。


  为减轻列名企业负担,公告明确:列名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可指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就同一县(市、区)的多个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非列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公告明确:非列名企业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对应级次国库,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企业所得税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查补税款由总机构统一入库。该规定切实减轻了企业的办税负担,但不申报、不纳税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该类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仍应按照公告第一章《总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种认定、总分机构信息报送等事宜,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对于未明确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事项,公告明确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执行。


  2.公告明确各市(州)局辖区内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三、公告施行时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高新技术企业总分机构涉税几大关键要点

时常有朋友问及分支机构可不可以申请认定高企,问完还会扯出类似的一大串疑问。对于高企总分机机构财税问题,我们首先得从主体资格入手,搞清楚法人实体是申请高企的前提要求,理清这个思路以后,其他问题才能各个击破。


  分支机构能不能申请认定高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申请认定的高企要求是居民企业,而且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能够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企认定管理办法对企业的法人实体要求其实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具现。这种资格要求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角度,分支机构首先被PSAS掉了。


  第二层强调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居民企业”这个概念来自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的居民企业除了可以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在境内成立以外,还可以是按照外国法律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当然属于居民企业,税法上的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外资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属居民企业,这类型企业以前按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设立,现在统一合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另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境内并不符合认定办法的要求。像境外中资控股企业就是由中国内地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控股投资者在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注册,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这条规定对境外中资控股企业以居民企业身份对其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然而,对其是否能够申请认定高企,我们认为应该回归认定条件要求,境内注册的企业才符合。


  企业集团能不能申请高企


  目前,企业法人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要符合《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的要求: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集团仅是企业法人联合体,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申请高企。考虑到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组织形式,在企业名称中冠以“集团”字样的有母公司、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及其授权的参股公司。因此,除具备主体资格的集团母公司可提起高企认定申请以外,如其控制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符合认定条件,也可单独提起申请。


  高企总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征管办法情况是怎样的


  高企总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这个跨地区指的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分支机构均在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需要根据省级主管税局规定。总分机构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通常有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类是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跨地级市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不涉及“财政调库”。


  第二类是同一地级市内跨县、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通常参照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跨地级市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核算的相关规定,强调“就地预缴”,有个别地级市规定不一样,以当地政策为准。


  第三类是同一县、区内设立的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如无特别规定,实行“统一计算、汇总纳税”,无需“就地预缴”。


  总分支机构的高企,分支机构享受高企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汇总纳税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机构享受高企税收优惠,分支机构通过备案成为汇总纳税纳税机构,将收支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汇算,能够享受到高企减按优惠。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比如,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当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37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要求,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完成汇算清缴后,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高企境外有分支,境外所得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规则,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从而扩大抵免层级,促进了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独立纳税人能不能减按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存在既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又无法提供按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的,将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按适用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提醒大家注意,这条视同独立纳税人的“紧箍咒”不仅适用高企分支机构,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0万,从业人数在300人以内,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内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支机构同样适用。


  独立纳税人数据可否并入高企总机构


  总分支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是以居民企业的身份进行认定,这里实际已经包括了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总分公司。那么,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的数据是否能够并入总机构呢。


  高企申请认定的相关高品收入、研发费用需要经过专项鉴定或者审计,其目的就是为证实认定期数据真实性、可靠性。然而,独立纳税人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中的营业收入、人员、研发费用单独核算,本身并不与总机构数据合并申报,这种情况使得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在申请认定过程时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实务中有不明情况的纳税人跑到税局主动要求认定为独立纳税人,实在让人感到很诧异。对此,我们建议,重新认定的高企或者是参加认定的企业,如无特殊情况,分支尽量不要主动或者被动确定为独立纳税人,以免数据无法汇总进而影响认定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