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殊情况外分公司不能独立申报缴纳所得税
发文时间:2025-11-07
作者:黄生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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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由于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款由总分支机构按规定的比例分摊缴纳。实务中,部分企业的分公司以自身名义对外经营,独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税务风险。

  案例情况

  Z区域能源集团公司响应《关于中央企业开展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5号)文件精神和集团压减法人户数20%的要求,将全资子公司X风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Y县分公司。Y县分公司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之日起,以自身名义对外经营。

  Y县分公司取得第一笔风电项目经营收入,按照项目所得申报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Y县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所得应汇总至总机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单独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故要求其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Z公司委托广西瑞林税务师事务所为其Y县分公司提供税务合规服务,解决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问题。

  政策规定

  广西瑞林税务师事务所在接手Z公司税务合规服务项目后,很快组建了项目团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明确,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应当将分支机构经营所得,汇总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再按照分支机构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57号公告同时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团队对Z公司及其各分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梳理,发现Z公司及其各分公司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设立,没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且Y县分公司没有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不能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不允许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擅自适用优惠可能面临税务稽查、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等风险,对纳税信用等级产生影响。所以,Y县分公司不能独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享受

  Y县分公司本身不能独立享受税收优惠,而应由总机构申报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明确,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案例中,Y县分公司从事的风电项目符合政策规定,其能够享受的税收减免额,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减免。具体申报时,先由Z公司统一计算总分支机构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再按照分支机构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最后由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申报缴纳。

备查资料

  项目团队提醒,Z公司与Y县分公司还需注意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案例中,Y县分公司不能独立享受优惠事项,应由Z公司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经项目团队辅导后,Z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情况说明,申请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Y县分公司根据Z公司更正后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重新申报企业所得税。

  (作者单位:广西瑞林税务师事务所)

  ■链接

  广西瑞林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9月25日,现有员工38人,其中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2人。该事务所主要为制造、金融、商业、电力、电信、烟草、房地产、现代服务等行业提供涉税服务,业务涉及企业改制、重组服务,拟上市公司涉税事项合规检查服务,科技类企业全产业链涉税服务等,曾被评为“广西十强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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