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节日福利费支出,暴露企业税务风控制度缺失
发文时间:2025-11-21
作者:贾连峰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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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已经成为多数企业的共识。从中瑞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经验来看,一些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存在税务合规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被动应对心态等鲜明特点。尤其令笔者印象深刻的是,Y公司一批价值11300元的礼盒支出,暴露其税务风控制度的缺失。中瑞税务团队的主要服务内容之一,就是帮助企业建立税务风控制度,将税务风险的“被动应对”转变为“主动防控”。

  典型案例

  Y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专业服务领域的企业,以服务收入为主,成本费用除了日常商业运营事项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Y公司委托中瑞税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税务合规管理服务,对企业业务进行税务合规检查,完善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接受委托后,中瑞税务师事务所快速组建业务团队,先梳理Y公司以前年度的原始凭证、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等资料。业务团队发现,Y公司存在大量异常发票,包括大额柴油发票、大量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及未拆散定额发票等,这些发票具有发票号码连续,开票时间特殊,发票上注明的车证号相同等特征。业务团队进一步核查发现,上述发票与Y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严重不符,属于典型的虚列成本行为。

  此外,一张发票信息显示,Y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11300元的礼盒作为职工节日福利,并取得了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Y公司财务人员将进项税额1300元进行了认证抵扣,存在进项税额违规抵扣的行为。

  违规抵扣进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案例中,Y公司外购礼盒作为职工节日福利,属于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Y公司应按照政策要求,对该笔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还需补缴增值税1300元,以及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同时,Y公司转出的进项税额需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企业需要根据福利费扣除限额进一步调整税前扣除金额,避免企业所得税申报偏差。

  业务团队与Y公司财务人员深入沟通后发现,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财务人员缺乏基础税务知识,且公司没有必要的税务风控制度。针对这一问题,业务团队梳理制定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负面清单,让Y公司财务人员掌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明晰税务合规边界。同时,业务团队围绕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发票审核要点等内容,为Y公司财务人员讲解实操案例。此外,业务团队与Y公司建立日常税务咨询机制,实时解答Y公司财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企业将税务风险防控前置。

  虚列成本费用

  案例中,Y公司存在大量异常发票,通过虚列成本进行税前扣除,降低自身税负。业务团队分析认为,从Y公司行业特性来看,专业服务业与传统制造业不同,企业没有固定的上游供应商,企业也基本不需要采购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这导致Y公司的成本相对较低,滋生了虚列成本的动机。

  业务团队进一步与Y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沟通,发现Y公司缺乏税务合规观念,财务制度建设相对落后,且财务人员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为了减少Y公司发生类似税务问题,业务团队协助Y公司开展发票自查自纠,建议Y公司要求员工在提供税前扣除凭证的同时,提供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比如,员工在提供出租车发票的同时,需要搭配相应的行程单、详细的出差事由、起止地点或拜访客户记录等。

  同时,为确保报销凭证符合税前扣除要求,业务团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帮助Y公司完善报销制度,制定费用报销正面清单,明确可报销费用的范围及标准,并加强内部审核与培训。业务团队定期对Y公司的发票管理进行事前审核、事中指导、事后复核,持续完善Y公司内部财务制度。

  从Y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不难看出,一项不合规的税务处理,可能会引起多个税种的税务处理问题,甚至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Y公司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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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收入偷税的商家,税务机关如何处理处罚?

编者按:在2025年10月27日第一轮通知要求平台内经营者说明报送数据与平台报送数据差异原因之后,近期已经有多家企业收到正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部分通知书已经明确提到“税收风险核查”“风险疑点”等,要求企业限期提交账簿资料、银行流水、平台交易记录等数据。本篇基于上述背景,在深入检索分析各地税务机关公示的电商偷税案例处理处罚文书基础上,探讨电商被认定偷税情况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地税务处理处罚思路,以期为平台内经营者判别风险、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一、各地税务机关公示电商违法案例中:隐匿收入偷税多发

  近期,各地税务机关公示的电商企业的税务处理处罚文书中,隐匿收入偷税案例显著增多。经营主体涵盖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行业涵盖服饰、食品、电子产品、百货等;基本手段:隐匿收入、未足额申报来自天猫、京东、抖音、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销售收入。

  税务机关通过对比平台查询到的交易订单及结算数据、银行流水、公司纳税申报三项数据,能够初步判定商家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基本情况,通过进一步的调查询问、店铺交易记录比对等确认隐匿销售收入具体数额,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少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偷税处罚。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电商偷税处理结果共性探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具体到电商偷税案例中,根据不同主体涉及到的应补缴税款主要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查补时是小规模的,即使收入超500万,也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政策计算应补缴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取得收入,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经营主体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则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由税务机关在查补时计算应补缴增值税金额。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那么如果电商企业经营中收支均不入账,年度应补税收入已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应当如何界定增值税应补税数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即使查补税款时发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主体年度应税销售额已经远超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仍应按照查补税款时经营主体的登记,即仍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计算各期应补缴税款,同时正常享受关于减按1%、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

  我们以青岛市税务局某稽查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为例,稽查局经检查认定某服装店在2022年月至2024年6月抖音店铺收入5679万余元,仅申报收入32.8万余元,最终认定应补缴增值税数额为56万余元,可反推稽查局最终认定应补缴增值税数额是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方式进行计算。

  (二)自然人店铺:跟销售额无关,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上述规定限定了自然人无论年应税销售额规模达到多少,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对待。故自然人偷税案件中,增值税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计算缴纳,同时适用相应优惠政策。

  (三)自然人少缴纳增值税是否定偷税、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由于增值税征管体系中,主要针对已做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的经营主体展开,自然人在未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实际上无法完成增值税缴纳,除非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及时将税款缴纳入库。因此,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自然人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为未进行纳税申报行为予以处罚,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个人增值税部分不认定偷税、也不进行处罚,甚至不加收滞纳金。

  (四)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个税:适用三十五条核定征收

  与网红等高收入人群严格限制经营所得定性、几乎禁止适用核定征收政策不同,货物销售涉及到的经营性所得: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个税,在已经公示的案例中,税务机关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查补企业所得税。

  此前税务机关公示案例中,某贸易公司因在检查时为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经营四家网店共隐匿销售收入3.22亿,且账证资料残缺不全,无法确定经营成本,最终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企业所得税适用核定征收。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对批发零售业规定的核定利润率范围为4%-15%,本案中对该贸易公司适用核定利润率下限4%计算应税所得率,最终税滞罚共计924万元。

  (五)分红个税:根据实控账户流水进项“挑选”确认

  需要提请店家们关注的是,并不能因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小规模的增值税征收率适用就认为偷税成本更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税务机关根据隐匿收入的具体事实,结合个人账户私下收款情况,开始关注到对股东追缴个税。

  常见的稽查方式,调取实控人、股东名下账户,根据银行流水结合企业交易情况,要求企业自查梳理个人账户名下流水,哪些属于公司收益直接进入到了股东账户,同时要求股东按照股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东的大额资金流入还需要说明合法来源,避免通过交税方式将违法资金“洗白”。

  三、电商开票链条不畅,两头无法入账的现实困境

  一方面,商家终端是消费者,消费者无需索取发票,如果销售端做大量的不开票收入也会引发数据异常,此外从销售端来讲,如果如实记录销售则销售收入符合一般纳税人要求后需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则税负上升;另一方面,中小商家的供应商来源五花八门,不愿或不具备开具13%税率专票的能力,且长期以来形成的“不含税价”价格优势,导致如果要取得合规发票则需要“增加税点”,导致电商进货成本直接上升。

  基于上述情况,部分中小商家想合规但有心有余力不足,有时不得不“被动偷税”,即选择购销均不入账。

  四、电商报送新规:以票控税威力再显,隐匿收入摆烂或不再现实

  在涉税新规报送规定出台之前,税务机关更多依赖大数据核查推送风险案源的方式,或要求企业自查或由稽查局直接立案稽查,是对电商企业的事后监管。而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新规出台之后,这种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的数据比对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之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之间完成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首次报送。我们也能够关注到,在10月27日,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发出首批通知,通知商家申报的销售收入小于平台报送的收入,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也有商家是以正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形式,要求商家提供证据资料以排查涉税风险,要求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平台导出的原始销售订单和结算明细、银行流水及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账,货物/服务成本费用对应的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凭证和发票等资料。

  随着税务机关逐步摸索积累新规报送后的数据比对及检查经验,对报送数据差异大的风险预警会更加及时和精准,后续监管措施也会更加有效,电商企业很难再通过粗暴的隐匿收入不申报这种方式持续经营。

  五、合规考验:偷税尚能补救,虚开发票是红线

  我们在前文已经提及,税务机关查处偷税案件中,常用方式或必采用的方式是调取银行流水,如果商家仅仅是隐匿收入,那么流水中进货出账、收款入账容易说明,税企双方回归网店真实销售数据本身,探讨协商应补税数额,最终如果定性偷税,则至多是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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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电商新规报送从10月1日-31日开始,数据收集暂限定于2025年7月至9月数据。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仍处于收集数据、摸排分析阶段,杭州市税务局走在前列还向电商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就新规发布之后,平台内就经营者经营现状及存在的困难进行意见收集。之后一段时间,针对电商企业存在的发票难题、投流费定性难题等,如何在不突破现行税法规定下,给予电商企业持续经营空间,成为摆在征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但电商企业应当关注的是:通过数据报送倒逼行业合规,最终将自然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均纳入税收征管体系,实现自然人税收征管与企业税收征管的协同,促进公平市场竞争环境建立是大势所趋,经营决策、战略调整均应基于这一基本判断进行。

企业不征税收入详细解读

在企业日常财税管理中,“不征税收入”这个词频频出现,准确理解不征税收入,已经成为企业合规经营的“必修课”。这份企业不征税收入详细解读,帮您精准把控税务风险。

  一、不征税收入概述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政府性基金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不征税收入特殊规定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

  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3、软件企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核电行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6、接收政府划入资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三、不征收收入常见误区

  ×误区1.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形成的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误区2.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购置资产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正解: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3.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收到税务机关支付的手续费,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正解: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支付的手续费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企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