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节日福利费支出,暴露企业税务风控制度缺失
发文时间:2025-11-21
作者:贾连峰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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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已经成为多数企业的共识。从中瑞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经验来看,一些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存在税务合规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被动应对心态等鲜明特点。尤其令笔者印象深刻的是,Y公司一批价值11300元的礼盒支出,暴露其税务风控制度的缺失。中瑞税务团队的主要服务内容之一,就是帮助企业建立税务风控制度,将税务风险的“被动应对”转变为“主动防控”。

  典型案例

  Y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专业服务领域的企业,以服务收入为主,成本费用除了日常商业运营事项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Y公司委托中瑞税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税务合规管理服务,对企业业务进行税务合规检查,完善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接受委托后,中瑞税务师事务所快速组建业务团队,先梳理Y公司以前年度的原始凭证、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等资料。业务团队发现,Y公司存在大量异常发票,包括大额柴油发票、大量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及未拆散定额发票等,这些发票具有发票号码连续,开票时间特殊,发票上注明的车证号相同等特征。业务团队进一步核查发现,上述发票与Y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严重不符,属于典型的虚列成本行为。

  此外,一张发票信息显示,Y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11300元的礼盒作为职工节日福利,并取得了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Y公司财务人员将进项税额1300元进行了认证抵扣,存在进项税额违规抵扣的行为。

  违规抵扣进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案例中,Y公司外购礼盒作为职工节日福利,属于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Y公司应按照政策要求,对该笔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还需补缴增值税1300元,以及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同时,Y公司转出的进项税额需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企业需要根据福利费扣除限额进一步调整税前扣除金额,避免企业所得税申报偏差。

  业务团队与Y公司财务人员深入沟通后发现,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财务人员缺乏基础税务知识,且公司没有必要的税务风控制度。针对这一问题,业务团队梳理制定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负面清单,让Y公司财务人员掌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明晰税务合规边界。同时,业务团队围绕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发票审核要点等内容,为Y公司财务人员讲解实操案例。此外,业务团队与Y公司建立日常税务咨询机制,实时解答Y公司财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企业将税务风险防控前置。

  虚列成本费用

  案例中,Y公司存在大量异常发票,通过虚列成本进行税前扣除,降低自身税负。业务团队分析认为,从Y公司行业特性来看,专业服务业与传统制造业不同,企业没有固定的上游供应商,企业也基本不需要采购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这导致Y公司的成本相对较低,滋生了虚列成本的动机。

  业务团队进一步与Y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沟通,发现Y公司缺乏税务合规观念,财务制度建设相对落后,且财务人员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为了减少Y公司发生类似税务问题,业务团队协助Y公司开展发票自查自纠,建议Y公司要求员工在提供税前扣除凭证的同时,提供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比如,员工在提供出租车发票的同时,需要搭配相应的行程单、详细的出差事由、起止地点或拜访客户记录等。

  同时,为确保报销凭证符合税前扣除要求,业务团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帮助Y公司完善报销制度,制定费用报销正面清单,明确可报销费用的范围及标准,并加强内部审核与培训。业务团队定期对Y公司的发票管理进行事前审核、事中指导、事后复核,持续完善Y公司内部财务制度。

  从Y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不难看出,一项不合规的税务处理,可能会引起多个税种的税务处理问题,甚至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Y公司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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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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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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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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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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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