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可以开发票吗?
发文时间:2019-05-20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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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不能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的定额发票,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个体工商户开出的专用发票和一般纳税人开出的专用发票税率是不一样的。除了房租发票的税率是5%外,其他的专用发票都是3%的税率。


所以经常会有个体户拿着开出的专用发票去税局作废,理由是对方不接受3%税率的专用发票,而其他税率,如即将执行的新税率16%,10%等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出,个体户只能开具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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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上海财政局 2024年4月26日)

访谈标题: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4年4月26日)

  访谈时间:2024年4月26日(周五)14:00-16:00

  访谈嘉宾:胡越川

  主持人

  网友小林提问:去年企业开业注册登记后,将筹建阶段的支出支付给股东,相关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另外,企业筹建期与生产经营期是如何划分的?

  胡越川

  由于筹建中的企业未确定企业名称、未作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无银行账户等原因,其支出多由拟开办企业的股东或关联企业签订合同并先行垫付,支出对应的发票亦开具给拟开办企业的股东或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业注册登记前发生的支出,因无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于开业注册登记后,凭其股东或关联方为抬头的发票、付款凭证、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明经济业务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后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目前,税法对于筹建期的界定无明确规定,应结合企业经营实质判断。一般在实务中,对于工业企业,结合企业原材料实际投人、设备生产运行等要素判断筹建期结束时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时筹建期结束;其他类型企业,一般为取得营业执照时筹建期结束。

  主持人

  网友露露提问:请问老师,拟上市公司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法人股东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胡越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相当于上述增资额在以后转让长期投资时形成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即: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投资方企业应在作出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由于被投资企业未向投资方企业直接支付股息红利,投资方企业没有税务处理,投资方企业可以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即:在以后转让长期投资时将增资额作为投资成本予以扣除。企业应当留存备查以下资料:公司章程、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转股决议等,或者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利润分配证明单》。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主持人

  网友芳玉提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扣除折旧?

  胡越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不计提减值准备,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鉴于投资性房地产在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会计上不计提折旧(摊销),因此,税收上亦不予税前扣除。另外,投资性房地产按历史成本法计量计税基础,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在税收不确认损益,做相应纳税调整。

  主持人

  网友刘先生提问:本公司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准备今年申请减少注册资本,请问本司有没有税收上的应该处理的问题?

  胡越川

  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的,公司无需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公司净资产未减少,这类减资通常不产生税收影响。如果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减少实缴出资的,通常应按照净资产及股东持有权益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便涉及税务处理。公司减资对于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根据该文件,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主持人

  网友财务李提问:2021年我们购买不超过500万元的电子设备选择了一次性扣除政策,但会计上按照三年计提折旧。2023年转让上述电子设备,处置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收益。请问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吗?

  胡越川

  对该设备的核算,若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上一次性扣除后的,该设备的计税基础为0。出售年度会计上确认设备的处置损益,与税收的差异应该纳税调增处理。在填报时,资产处置损益的税会差异可以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资产类的第 35行“(四)其他”中调整。

  主持人

  网友清一提问:上市公司子公司(职工持股平台)拟通过股票非交易过户后予以注销,请问会有什么税务风险?

  胡越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根据《公司法》,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但股东对债务清偿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欠税是公司的一项债务。

  主持人

  网友随心提问:已执行租赁准则的经营性租赁业务,若发生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承租方企业如何调整所得额?如何填写申报表?

  胡越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赁费,属于损益类支出,税会差异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作纳税调整。具体为: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对应费用应进行纳税调增,填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资产类调整项目第 35 行“(四)其他”;未确认融资费用结转的财务费用应进行纳税调增,填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第 18行“(六)利息支出”;同时,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应进行纳税调减,填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 45 行“六、其他”。 如果租赁协议提前终止的,实际租赁期内发生的使用权资产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结转的财务费用作纳税调增处理,使用权资产处置损失作纳税调增处理,使用权资产处置收益作纳税调减处理,并按上述方法填写纳税申报表。

  主持人

  网友英子提问:我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23年曾发生转让固定资产和增值税加计抵减业务,相关金额分别计入“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2023年度汇算清缴上传所得税申报表后,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申报表的开票金额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明细表的金额与所得税申报表“营业外收入”比对,产生疑点并要求我司说明,同时建议将上述金额填写在所得税申报表的“营业外收入”项目。但根据会计准则,处置固定资产收益、增值税加计抵减金额应分别计入 “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如果填报“营业外收入”势必造成会计报表“营业利润”与纳税申报表“营业利润”不一致。请问胡老师,今年该如何处理?

  胡越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同时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选择“是”。 所以,贵公司今年汇算清缴,仍应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写纳税申报表(利润总额部分),相关差异向税务机关提供会计核算资料进行说明。对确有漏报错报的应及时更正申报。

  主持人

  网友菲儿提问:请问胡老师,企业研发人员离职支付的一次性离职补偿金,能否归集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企业吸纳残疾人作为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既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胡越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由于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围,所以不能作为研发人员工资归集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所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并吸纳了残疾人作为研发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若同时符合两项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

  主持人

  网友中华提问:有一问题请老师赐教,我们公司属于传统制造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由于销售收入体量很大且每年增长,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比例、人员比例和高新收入比例的要求越来越困难。请问企业如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继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胡越川

  调整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要支持从事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现代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复审也愈加严格。 税务机关在税收优惠政策事后管理中,在继续强调“应享尽享” 同时,重点对企业“不应享而享”加强精准监管。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重点是“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认定规定的要求。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发现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复核或取消资格。因自查自纠、被举报、提请复核或提请取消资格等情况,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税收优惠而少征收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不提出申请,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考虑到贵公司目前存在的风险,建议暂停高新技术资格的认定申请,等以后条件成熟后再申请。企业应持续开展研发活动,符合规定条件的,继续享受100%的加计扣除。

  主持人

  网友罗杰提问:请问2023年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胡越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解析

近年来政府部门会给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提供一些财政性资金,其中部分资金属于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此来支持相关企业发展、鼓励其创新。企业在收到这些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也是摆在企业财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如果处理不当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本文就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及申报表填报要点给大家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取得时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发生支出时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产生结余时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支出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另外,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支出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若发生的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则可以抵扣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涉及表单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8、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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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直接填写第8行。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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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填报说明如下:

  1.第1列“取得年度”:填报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公历年度。第5行至第1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3.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4.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4列“调减金额”。

  5.第5列至第9列“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填报纳税人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申报年度的以前的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金额。前一年度,填报本年的上一纳税年度,以此类推。

  6.第10列“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的金额。

  7.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

  8.第12列“结余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减除历年累计支出(包括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后尚未使用的不征税收入余额。

  9.第13列“其中:上缴财政金额”:填报第12列“结余金额”中向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缴回的金额。

  10.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3列“调增金额”。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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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二、具体填报案例(仅列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数据)

  (一)填报案例1——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支出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

  A公司2018年和2023年分别从某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300万元和100万元,均一次性计入取得当年的营业外收入。A公司均已取得某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拨付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文件,上述两笔资金均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A公司对上述两笔资金以及两笔资金发生的支出分别单独进行核算。2018年度-2023年度资产使用情况见下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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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例分析

  A公司均已取得某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拨付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文件,上述两笔资金均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A公司对上述两笔资金以及两笔资金发生的支出分别单独进行核算。同时满足3个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公司2018年度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3,000,000.00元,截至2023年度已使用2,800,000.00元,结余200,000.00元。根据政策规定,A公司2018年度将该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2023年度)的应税收入总额。

  A公司2023年度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1,000,000.00元,2023年度使用600,000.00元(费用化400,000.00元,资本化200,000.00元),结余400,000.00元(可以在2024年度-2027年度继续使用)。

  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数据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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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填报案例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支出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

  A公司2023年收到某市财政局拨付的B项目资金25,000,000.00元(已取得某市财政局拨付B项目资金的文件,且取得B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A公司通过“递延收益”科目专项核算该项拨款的收支情况。2023年结转营业外收入10,835,000.00元,费用化支出金额10,835,0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损益金额9,838,900.00元,进项税额金额996,100.00元),结余14,16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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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例分析

  A公司已取得某市财政局拨付B项目资金的文件,且取得B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递延收益”科目专项核算该项拨款的收支情况。同时满足3个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的费用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公司2023年收到某市财政局拨付的B项目资金25,000,000.00元填写到“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金额”;结转营业外收入10,835,000.00元填写到“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费用化支出金额10,835,000.00元填写到“本年支出情况-支出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损益金额9,838,900.00元填写到“本年支出情况-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结余14,165,000.00元填写到“本年结余情况-结余金额”。

  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数据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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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问题讨论

  就本案例来说:A公司2023年收到某市财政局拨付的B项目资金25,000,000.00元,当年发生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支出10,835,000.00元(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996,100.00元,计入损益金额为不含税金额9,838,900.00元),扣除支出金额后资金结余金额为14,165,000.00元。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表说明中明确,“本年支出情况-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本年结余情况-结余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减除历年累计支出(包括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后尚未使用的不征税收入余额;未明确“本年支出情况-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与“历年累计支出(包括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填报金额是否一致,若“历年累计支出(仅考虑费用化支出)”填报为“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的话,《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表中资金结余就会成为15,161,100.00元(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25,000,000.00元,减除历年累计支出(包括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9,838,900.00元后尚未使用的不征税收入余额),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列示资金结余与该资金实际结余金额之间产生了一个差额(增值税进项税额996,100.00元)。

  若以后年度又支出了14,165,000.00元(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影响),就会出现该项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仍存在结余金额的情况;进而5年(60个月)以后就会出现资金结余计入当年应税收入的调整数据的情况。

  希望税务机关可以明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本年结余情况-结余金额”填报口径,实际解决困扰企业的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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