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动落实“反向开票”,回收企业如何做好税务合规?
发文时间:2026-3-11
作者:华税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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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指出,2026年将持续推动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制度并加强监管,多省的税务工作会议也指出大力推广“反向开票”。长期以来,资源回收环节“第一张票”缺失问题困扰行业发展,“反向开票”制度的持续推进为该难题提供了合规解决路径。与此同时,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增值税法》及其相关配套措施明确了自然人应税交易代扣代缴制度。政策叠加之下,资源回收企业如何精准把握“反向开票”与增值税新规的核心要点,构建完善的税务合规框架,成为关乎企业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议题。本文立足2026年“反向开票”持续推进的政策背景,结合增值税新规要求,解析资源回收企业税务合规的核心要点与实操路径,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一、增值税法及配套措施对自然人销售废旧物资的税收征管方式作出调整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创设了自然人应税交易代扣代缴制度,“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即在废旧物资回收语境下,自然人向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作为支付方代扣代缴自然人的增值税。增值税法配套措施《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区分自然人按月或按次计税的情形,并基于上述制度规定了按次计税下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三种增值税征管方式。

  在计税期间上,4号公告确立了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按次计征为原则,按月计征为例外”的规则。一般情形下,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应按次计征增值税,每次(日)销售额达1000元则需缴纳增值税,并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同时,考虑到特定情形下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特征,4号公告规定了六种自然人按月计征增值税的特殊情形,包括自然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平台内从业人员税费等,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如《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在按次计税下,4号公告规定了三种税款缴税方式:

       一是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采取代开即申报的模式,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二是有扣缴义务人的,采取扣缴即申报的模式,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三是自然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然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回到资源回收增值税征管语境中,如若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反向开票”,则适用按月计征且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并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出售者增值税;如若不适用“反向开票”,则自然人需按次纳税,税款缴纳方式包括代开发票、回收企业代扣代缴及自行申报。

  二、“反向开票”持续落实,两大合规要点需关注

  2026年“两新”政策提出持续推动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制度,并指出要加强相关的监管。从“反向开票”政策近两年的实践经验看,回收企业需关注“反向开票”限额潜在的涉税风险。5号公告规定,自然人出售者适用“反向开票”的关键条件之一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销售额为500万元以上的出售者,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其办理税务登记。目前实践中,部分自然人出售者实际经营规模较大,连续12个月销售额已经超过5号公告的规定,在业务开展中可能存在为符合“反向开票”条件而进行业务拆分的情况,回收企业基于此反向开具的发票也面临“票货分离”、无法正常抵扣乃至虚开的风险。因此,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政策适用过程中,应建立相关机制动态跟踪自然人出售者的销售额,在业务合作初期对自然人出售者的经营规模与供货能力进行了解,在业务开展中核查实际供货主体与开票对象是否一致,对于已供货但开票时发现超过限额的情况,回收企业应当引导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税务登记、正常开具发票,并通过订立补充协议、留存相关业务资料等形式证明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与“票货”的一致性。

  此外,由于个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主体不同,异地收购等情况或将引发汇算清缴补退税的争议。则回收企业在开展业务时,需提前了解企业经营地、出售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征管口径,明确当地关于反向开票个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涉税争议。对于已存在异地反向开票业务的企业,需完整留存个税预缴凭证、收购业务资料等备查。

  三、代扣代缴制度实操待明确,回收企业需提前准备

  在自然人应税交易代扣代缴制度下,资源回收企业作为价款支付方,可选择为自然人出售者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一制度为未适用“反向开票”的业务场景提供了税务处理路径。但目前相关征管细则尚未完全落地,实操层面仍存在诸多待明确问题,回收企业需提前关注政策动态,做好分析与准备,确保代扣代缴的合规实施。

  根据现有规定,自然人每次或每日的废旧物资销售额超过1000元起征点的,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以通过代开发票、回收企业代扣代缴、自行申报这三种方式实现税费的缴纳。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措施看,支付方代扣自然人应税交易的增值税并非强制性要求,而是便捷自然人办税的可选择性举措。

  目前关于代扣代缴的具体征管措施尚未明确。在增值税进项抵扣上,根据“反向开票”政策的规定,回收企业自自然人出售者处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进行进项抵扣,印证了自然人应税交易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而对于支付方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情形,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角度看也应允许进项抵扣。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成本列支的规定遵循“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质要求,从形式要求上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明确了完税凭证属于税前扣除凭证,则回收企业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拟适用代扣代缴自然人出售者增值税的回收企业而言,应当关注相关措施的出台与落地;对比代开发票、“反向开票”等不同模式的影响,选择最优的税务处理路径;评估代扣代缴制度对现有业务模式和财务流程的影响,并做好升级改造财税系统的准备;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对于实操中存在的疑问,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明确征管口径,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合规风险。

  四、小结

  长期以来,回收环节源头发票缺失问题始终是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的痛点与难点,引发诸多涉税风险。2026年,在“反向开票”制度持续推进、增值税新规落地实施的政策背景下,叠加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纵深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与智能化改造的全面开展,资源回收行业的税收征管环境愈发规范,对企业的税务合规要求也愈发严格,构建系统化、精细化的税务合规框架,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提高税务合规意识,准确理解与适用“反向开票”的政策,关注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出台与落地,完善内部的风险管控机制,树立全流程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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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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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