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发票开具及勾选抵扣详解
发文时间:2026-5-11
作者:老姜财税
来源:老姜财税
收藏
3488

一、核心政策(2026 年1月1日起执行)

•依       据:《增值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重大变化:取消 1% 加计扣除,所有农产品进项统一按9%抵扣,不再区分生产 9% 或 13% 税率货物。

•免税范围:农业生产者自产初级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外购再销售、加工品不免税。

二、农产品发票开具(数电票为主)

(一)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普票)

1. 个人(农户)代开

○渠道:电子税务局 / 办税服务厅代开数电免税普票。

○资料:身份证、土地承包证、村委会自产证明。

○开票要点:

•特定业务选自产农产品销售,税率栏免税。

•品名精准(如“红富士苹果”),不可开 “农产品一批”。

2. 合作社 / 农业公司自开

•方式:数电票自行开具,免税普票,特定业务选“自产农产品销售”。

•要求:销售本社成员 / 自有基地自产农产品,留存自产台账。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方开具)

1. 开具主体

•仅限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税务归类为“农产品收购企业”),只能开给自然人农户,严禁开给中间商 / 合作社。

2. 数电票开具步骤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具。

•特定业务选农产品收购,必填:农户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精准品名、数量、单价、金额。

•禁止:一人一票,不得汇总;纸质票严禁跨省,数电票跨省需备案。

3. 留存资料(备查 10 年)

•农户身份证复印件、自产证明、土地承包证;

•收购合同、过磅单、入库单、转账凭证(禁止大额现金)。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流通 / 加工)

•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 / 加工农产品,开9% 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3% 专票(可计算抵扣 9%)或1% 专票(仅按票面 1% 抵扣)。

三、税务数字账户勾选抵扣(实操)

(一)可直接勾选的凭证

1. 自产销售 / 收购数电免税普票

•路径: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发票。

•操作:筛选“农产品销售发票 / 收购发票”→勾选→提交确认;系统自动按 买价 ×9% 计算抵扣。

2.一般纳税人 9% 专票 / 海关缴款书

•路径:抵扣类勾选→发票 / 海关缴款书→勾选→确认,按票面税额抵扣。

(二)需预处理再勾选的凭证

1. 税务机关代开的自产免税普票

路径:抵扣类勾选→发票→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添加行→填发票代码 / 号码→补录金额 / 税额→提交→再勾选。

2.小规模 3% 专票(计算抵扣 9%)

路径: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 3% 农产品专票→勾选→预处理(选 “按 9% 计算抵扣”)→提交→再到抵扣勾选确认。 

(三)不可勾选 / 抵扣情形

1. 流通环节免税普票(如蔬菜批发、超市免税票);

2. 发票信息不全(缺身份证号、品名笼统);

3. 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集体福利;

4. 虚开 / 外购冒充自产的发票。

四、申报填写(2026 报表)

1. 计算抵扣部分(免税普票 / 3% 专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 6 栏 

2.(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金额填买价 / 票面金额,税额自动按 9% 计算。

票面抵扣部分(9% 专票 / 缴款书):附表二第 1 栏,按勾选税额填写。

3.实操案例

案例 1:企业向农户收购自产苹果

•农户:提供身份证 + 果园证明,税务局代开免税普票,金额 10 万元。

•收购企业(一般纳税人):

a.取得免税普票,计算抵扣:10 万 ×9%=9000 元;

b.申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 6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

案例 2: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非自产玉米

•小规模:开3% 专票,金额 10 万元、税额 3000 元。

•收购企业:计算抵扣:10 万 ×9%=9000 元(不按 3000 元抵扣)。

案例 3:企业向一般纳税人收购加工大米(非初级)

•一般纳税人:开9% 专票,金额 10 万元、税额 9000 元。

•收购企业:勾选抵扣9000 元。

五、2026 年监管重点与风险提示

1. 严查 “三流一致”

•货流:农户自产→收购企业入库;

•资金流:企业转账给农户(禁止现金大额);

•发票流:收购发票 / 自产销售发票合规开具。

2. 发票合规性核查

•信息完整:缺身份证号、地址直接不得抵扣;

•品名精准:“水果”“蔬菜” 等笼统品名无效;

•一人一票:多户汇总开票进项转出 + 罚款。

3. 跨省收购严管

•纸质票:严禁跨省,违规按未按规定开票处罚;

•数电票:必须备案,未备案不得抵扣。

六、常见误区澄清

1.❌ 误区:免税普票都能抵扣 → ✅ 只有自产农产品销售 / 收购发票可抵扣,流通免税票不可抵扣;

2.❌ 误区:加计 1% 还能享受 → ✅ 2026 年起彻底取消,统一 9%;

3.❌ 误区:收购发票可开给合作社 → ✅ 仅限自然人农户,开给合作社无效;

4.❌ 误区:纸质收购票可跨省用 → ✅ 严禁跨省,数电票需备案。


相关阅读——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与管理规范

稳舵企航       2026年3月10日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涉农企业抵扣进项税额的重要凭证,因其“自行开具、计算抵扣”的特殊性,一直是税务监管的重点领域。开具不规范或管理不善,不仅可能导致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还可能引发虚开发票的严重法律风险。本文结合最新政策与实务,帮你理清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要求与管理要点。

先搞明白:什么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时,由收购方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它与普通发票的核心区别在于:收购方自己给自己开票,并以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对象:仅限向农业生产者个人(非个体户)收购其自产农产品。

不适用情形:

向中间商、经纪人收购:应取得对方开具的销售发票

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应取得合作社开具的免税销售发票

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蔬菜、鲜肉、禽蛋等: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开具规范:必须满足哪些要求

1. 身份认定先行

企业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农产品收购企业”身份归类,才能在电子税务局开具收购发票。未做身份归类的,系统无法找到开票功能。

2. 据实开具,一人一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按照“据实开具”原则,准确填写销售方身份信息、农产品品名、实际生产地址等要素。向多个农业生产者收购,必须一人一票,不得汇总开具。

3. 必填项完整

发票需如实填写以下信息:

农户姓名、身份证号

详细住址、联系电话

银行卡号(收款账户)

农产品品名(按实际品种填写,如“红富士苹果”,不得笼统填“农产品一批”)

数量、单价、金额

4. 备注栏要求

部分地区要求备注栏注明“收购地点”“自产自销”等关键信息。建议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规范填写。

5. 附列清单(汇总开票时)

多笔收购需汇总开具发票的,必须在发票后附《农产品收购清单》,列明每户农户的收购数量、金额,并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管理规范:如何确保合规

1. 建立农户档案

留存农户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等核实其生产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农户与交易两个数据库,农户首次售货即建立档案,归集产地、重量、等级等信息。

2. 实现“四流合一”

确保收购发票信息与货物流(过磅单、入库单)、资金流(银行转账凭证)、合同流(收购协议)完全一致。四川某企业通过“数据驱动、多维核验”的管理体系,实现“人、货、票、款”精准匹配,2023年以来开具的300余份收购发票保持零差错。

3. 留存现场证据

收购时拍摄包含农户、农产品、过磅过程的照片或视频,作为交易真实性佐证。

4. 资金支付规范

优先银行转账:单笔收购金额较大的,必须通过公户转账至农户本人银行卡,留存转账凭证

大额现金支付需备案:确需现金支付的,需留存农户手写的收款收据,注明收款金额、日期及原因

杜绝资金回流,确保资金最终流向实际生产的农业生产者

5. 建立购销台账

逐笔记录产品购销信息,妥善保管收购合同、过磅单、运输单据、出入库单等原始凭证至少五年,确保账、证、票一致。

6. 定期自查自纠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结算单等开展交叉核验,形成管理闭环。对发现的不合规发票,及时作进项转出处理。

常见风险点与防范

风险点一:虚构交易“无中生有”

部分企业编造农户信息、伪造收购凭证虚开发票。税务后果:轻则补税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虚开税额1万元以上即可入刑)。

风险点二:开票对象错误

向中间商、合作社等非农业生产者开具收购发票。合规要求:向非个人主体收购的,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风险点三:信息填写不规范

未填身份证号、汇总开票无清单、品目与实际不符等。某企业因此被认定不合规,32万元进项税额全额转出。

风险点四:价格与数量虚高

开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均价,或收购量远超农户实际产能。税务部门通过价格监测系统和产能数据交叉比对,极易发现异常。

风险点五:资金流异常

大额现金支付、资金未付给农户本人、资金回流等。建议单笔5000元以上必须银行转账。

风险点六:跨区域收购未备案

跨市、跨省收购未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直接开票将面临发票作废、权限取消的风险。

监管新动态:数字化管理已成趋势

1. 智慧监管全面落地

吉林省税务部门推出“谷粒”App,通过“一人一码”实现粮食收购全流程交易信息闭环管理,确保交易真实、完整、可追溯。2025年试点后,新增开票农户数量增长60%,单张发票开具重量平均减少2.9万斤。

2. “支付即开票”模式推广

四川丹棱、河南商城等地推行“支付即开票”服务,实现“在线交易-移动支付-数据校验-自动开票”全链路数字化闭环。开票时长由平均15分钟压缩至最快数十秒,同时实现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五流合一”。

3. 全链条风险防控

多地税务部门建立“3+3+3”农产品全链条监管模型,聚焦收购、加工、销售三个环节,分析自开自抵、核定扣除、出口退税三类业务风险。通过44个风险指标和11个风险模型,对涉农企业分类分级应对。

我要补充
1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