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
(一)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取消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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