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8-08-13
作者:陕西省税务局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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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8号),陕西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创新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原国税、原地税机关和经营地的原国税、原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按照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合并为新的税务机构。《通知》中关于“两地四局”的工作职责也应当相应调整和明确。


  二、《公告》对哪些内容进行了明确?


  《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各环节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原办理方式为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传递);


  二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原办理方式为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三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报验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原办理方式为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四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原办理方式为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


  五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后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原办理方式为纳税人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后推送至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六是后续管理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原相关规定为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


  七是结合上述变化,同步修改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两个附件。


  三、《公告》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8号)自2018年7月5日施行,本公告在落实过程中对跨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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