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法下公益捐赠视同应税交易的困境与出路
发文时间:2026-5-27
作者:李婷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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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202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在统一税制、规范商事交易层面意义重大,然而,新法将公益性无偿捐赠明确纳入“视同应税交易”范畴,导致公益行为被商事征税逻辑不当覆盖,亟需立法明确回应。以下,本文从真实案例入手,分析公益捐赠被纳入“视同应税交易”产生的实践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01 案例引入

  2024年10月,四川省税务局在答复纳税人咨询时,披露了这样一则案例[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外购一批价值113万元(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的设备,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进行无偿公益捐赠,并取得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该企业困惑于增值税处理,是应当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还是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川省税务局明确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允许抵扣相关增值税进项。

  这意味着,企业通过慈善机构进行公益捐赠,即便取得了公益性捐赠票据,仍需就捐赠货物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事实上,本案在新法未发布时就已引起关注,反映当时慈善捐赠的制度割裂:一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称“营改增”文件)中明确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能够依法享受不征增值税政策;但另一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却规定将货物无偿捐赠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

  在新法施行前,考虑到税制缺陷与慈善物资的特殊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通常柔性执法。然而,新法不仅未解决这一困境,反而取消了原“营改增”文件中“用于公益事业除外”的豁免条款,将公益捐赠视同应税交易的适用范围从货物进一步扩展至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公益性无偿捐赠的增值税处理困境,由此从“货物捐赠的孤例”演变为“全品类捐赠的普遍问题”。

  02 公益捐赠视同应税交易的困境分析

  (一)法律角度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公益性无偿捐赠纳入“视同应税交易”范畴,在立法层面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1. 违反“无对价不征税”的税法基本原理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提供的应税交易,对价关系是征税的逻辑起点。公益捐赠以无偿为特征,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不存在对价交换。新法虽以法律形式将无偿捐赠拟制为应税交易,但这种法律拟制若缺乏合理的政策目的,则可能构成对交易实质的扭曲。

  防止利用公益捐赠避税固然是正当的立法目的,但以“一刀切”的方式将全部公益捐赠纳入征税范围,手段与目的之间缺乏比例性,且完全可以通过慈善组织资格审查、捐赠票据核验等精准手段防范避税行为。

  2.违反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应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合理分配,强调“纳税能力相同者税负相同、纳税能力不同者税负不同”。公益捐赠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捐赠人并未从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承担税负能力通常有限,将公益行为与商事交易等同视之,使公益捐赠人承担与销售商品相同的税负,与税收公平原则实质相悖。

  3. 与企业所得税的激励导向形成内在矛盾

  税收法律体系应当保持内在协调,对同一经济行为作出逻辑一致的评价。然而,现行增值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在公益捐赠问题上形成了明显导向错位。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而,新增值税法将同一公益捐赠行为视同应税交易全额征税。

  同一笔公益捐赠,一部法律在计算“所得”时给予税收优惠,另一部法律在计算“增值”时施加税收负担,这种体系张力削弱了税法政策的统一性,也与《慈善法》的立法导向形成体系冲突。

  (二)现实角度探析

  公益捐赠被纳入“视同应税交易”范畴,不仅在法理层面存在结构性偏差,更在实践层面对慈善生态产生了直接而现实的冲击:

  1. 捐赠意愿显著下滑,慈善资源动员受阻

  企业捐赠需承担“货物成本+13%增值税”双重支出,出现“捐得越多、缴税越多”的倒挂困境。例如:企业捐赠100万元救灾物资,还有可能需要额外缴纳13万元增值税,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捐赠成本。

  这一制度安排直接削弱了企业实物捐赠的经济动力。理性经济人视角下,企业将面临三种选择:一是转向现金捐赠以规避实物捐赠的增值税负;二是放弃捐赠以保全企业利润;三是维持捐赠但将税负转嫁给受助对象(如减少实际捐赠物资数量)。无论何种选择,社会慈善资源的总体供给能力都将受到显著削弱,最终受损的是公益事业本身。

  2. 慈善组织运营成本激增,基层救助能力承压

  慈善组织在公益捐赠链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接受捐赠,更多时候需要将社会捐赠的物资无偿分发给受助对象。新法下,慈善组织无偿分发捐赠物资的行为,同样被纳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需计算缴纳增值税。不仅如此,慈善组织面临的困境更为严峻:捐赠物资多为无偿取得,慈善组织难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意味着,慈善组织每次分发物资,可能都需要从有限的运营资金中挤出税款,相当于承担了“无进项却要缴销项”的纯税负支出。

  对于资金本就紧张的中小型慈善组织而言,新增的增值税负将直接挤占救助资金,压缩项目执行规模。在救灾、应急等时间敏感的公益场景中,慈善组织一旦因税款支付问题影响物资分发,就会严重延误救助时机、降低救助效率。长期来看,这一制度安排将系统性削弱慈善组织的运营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对社会救助体系的韧性构成实质威胁。

  03 破局路径

  (一)明确“公益捐赠”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建议明确规定:“企业或个人为公益目的,将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无偿捐赠给依法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机构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同时,为维护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应配套规定:“捐赠方用于上述公益捐赠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正常抵扣,无需转出。”

  这一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建立清晰、可操作的认定标准:一是主体要件,受赠方须为依法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机构;二是用途要件,捐赠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须实际用于扶贫、救灾、医疗、教育等公益事业;三是凭证要件,捐赠人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政府接收凭证。三重要件相互印证,既确保免税待遇精准适用于真实公益行为,又为税务机关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

  该认定机制的优势在于:从税制结构上承认公益捐赠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基础,避免了“有纳税基础但豁免”所导致的制度张力;允许进项抵扣,确保捐赠方实际税负为零。同时,通过主体、用途、凭证的三重过滤,可有效防范虚构公益捐赠等避税行为,实现税收激励与风险防控的平衡。

  (二)构建跨部门协同的“公益捐赠税收”治理机制

  公益捐赠的增值税问题本质上是税收治理与慈善治理的交叉议题,单一部门的政策调整难以奏效,建议建立由税务、民政、财政三部门参与的公益捐赠税收治理协调机制,共同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统一公益捐赠在不同税种中的政策信号,消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体系张力,形成一致的立法、执法导向;二是推动公益捐赠票据电子化改革,将票据信息、物资流向、受助反馈等数据接入统一监管平台,以数据治理替代事前的税负预设,对公益捐赠的真实性进行全流程跟踪,有效防止逃税避税;三是建立慈善组织免税资格的动态评估与退出机制,对虚构公益捐赠、违规开具票据等行为纳入联合惩戒,形成“资格准入、过程监督、退出惩罚”的闭环治理。

  结语

  公益捐赠不同于商事交易,其本质是非对价、非消费的社会利益转移,将其简单纳入“视同应税交易”框架,不仅在法理上与增值税的消费课税本质相悖,在实践中也将对企业的捐赠意愿和慈善组织的运营能力造成系统性冲击。前文所述企业“捐得越多、缴税越多”的倒挂困境、慈善组织“无进项却要缴销项”的税负压力,均非理论推演,而是制度错配下的现实隐忧。

  税收法定与公益善治,并非非此即彼的选择题。期待立法机关与税务主管部门正视这一制度张力,在未来的税法修订与政策执行中作出更为审慎、更为平衡的制度安排,共同助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注:

  [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办件咨询”: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10659&sysid=1


  作者简介

  李婷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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