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企业:总结经验,做好后续汇缴
发文时间:2026-6-8
作者:王英 王富贵 王帆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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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收官。对资源回收企业而言,2025年度是“反向开票”政策全面实施后的首个完整汇算清缴年度。笔者发现,在2025年度汇算清缴中,有的资源回收企业前期未关注政策变化、未准确掌握填报口径。笔者提醒资源回收企业,及时总结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得失,为今后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立足行业特性,把握核心要点

  实务中,部分资源回收企业从自然人处回收废旧物资,这些销售废旧物资的自然人通常“不带票销售”。为解决资源回收企业缺乏合规的增值税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相关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需重点关注收入确认、发票开具、成本核算等合规要点。

  在收入确认方面,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发票开具时间、款项收取时间无必然关联。实务中,资源回收企业存在“先发货出库、延后开票、跨年对账结算”的经营模式,有的企业误以发票开具时间或回款时间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而导致跨年度收入确认滞后、申报错误。资源回收企业应在满足商品所有权及相关风险转移等条件时,及时确认收入。

  在发票开具方面,规范开具凭证,防范无票列支风险。在“反向开票”政策实施前,扣除凭证不合规是资源回收企业汇算清缴常见的涉税风险。“反向开票”政策实施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收购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向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采购的,仍须从对方处取得合规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同时,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严禁虚构收购业务、虚增经营成本。

  在成本核算方面,区分计税方式,规范成本口径。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自主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的增值税计税方式,两种增值税计税方式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成本核算口径不同。具体而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全额计入废旧物资采购成本;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重复计入成本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企业应精准区分两类计税方式的账务处理差异,防止增值税进项税额重复入账。

  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笔者提醒,企业享受这项税收优惠,须同时满足《目录》规定的资源品种、产品范围、资源占比等原料技术标准,且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质量标准,具体可查看《目录》要求。还需注意,该优惠针对的是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加工行为;仅开展废旧物资收购、分拣、打包、直接销售等未进行实质性加工生产的企业,不符合这项政策的适用条件。

  关注重点表单,熟悉填报口径

  结合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践,笔者提醒资源回收企业在后续汇算清缴时,重点关注基础信息校验、收入成本核算、税会差异调整、税收优惠享受等事项,并掌握对应表单的填报口径。

  首先,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该表承载企业的基础信息,资源回收企业准确填写该表,是正确判定所属行业、合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基础。具体来说,资源回收企业须正确填报“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确保行业归类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属性匹配,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同时,资源回收企业还需要准确填写“10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104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电子税务局判别后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其次,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认真填写《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资源回收企业须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资源回收企业取得的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等废旧物资销售收入,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计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的第2行“(一)主营业务收入(3+5+6+7+8)”。

  资源回收企业发生的收购废旧物资的采购成本、与采购直接相关的分拣费等直接经营成本,应计入《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的第2行“(一)主营业务成本(3+5+6+7+8)”;发生的其他业务收入对应的成本,应计入《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的第9行“(二)其他业务成本(10+12+13+14+15)”。同时,资源回收企业在核算时,应注意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口径的一致性,确保收入与成本合理匹配。

  再次,注意纳税调整事项,准确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该表单是企业规范税会差异的关键报表。资源回收企业发生跨年未开票收入,应在汇算清缴环节据实调整确认,消除税会确认时点差异。例如,资源回收企业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法当期需确认的跨期销售收入,应在该表第11行“(九)其他”作纳税调增处理;对年度内已列支成本、但汇算申报前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支出,应在该表第30行“(十七)其他”作纳税调增处理。笔者建议,资源回收企业对跨期收入、预估成本等项目,逐项核对、精准调整,避免应调未调、错调漏调引发税务风险。

  最后,享受相关优惠的企业,应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2024年修订版报表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相关优惠事项统一整合至主表填报。这对资源回收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有直接影响,财务人员需掌握最新填报规则,重点关注主表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22.1+22.2+…)”,在22.1明细行选择“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优惠事项,填报金额为符合政策条件收入的10%。资源回收企业填报优惠事项时,应严格对照《目录》及资质要求,仅将符合政策条件的收入纳入优惠范围,剔除无合规资质、未单独核算、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业务收入。

  聚焦合规经营,厘清实操关键事项

  笔者认为,资源回收企业汇算清缴的主要风险事项,集中于业务真实性管控和税前扣除凭证合规审核。

  资源回收企业应取得合规扣除凭证,防范“白条入账”引发税务风险。在日常业务中,资源回收企业除发放的职工薪酬外,当期营业成本、期间费用须按规定取得发票等合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企业若扣除的成本费用发票取得比率不高,易触发风险。企业需在年度经营中关注取票情况,杜绝虚开补票、白条入账等违规行为,否则将面临税务处罚的风险。

  同时,资源回收企业需强化全链条校验,筑牢业务真实性的底线。实务中,部分资源回收企业存在“重发票、轻实质”的误区,片面认为取得发票即可扣除,忽视货物流、资金流、业务流的闭环匹配,滋生业务真实性风险。笔者建议,资源回收企业应自查大额、高频收购业务,确保货物库存、业务单据、账务凭证、资金流水与开具发票相匹配。

  此外,再生资源收购业务受散户结算滞后、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往往存在少量业务未取得发票的情况,资源回收企业可依规适用追溯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按规定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6月05日  版次:06   作者:王英 王富贵 王帆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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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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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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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