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区县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 20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 万元以下)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6.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 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 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 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7.该事项办结后,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 更发行。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 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9.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 况重新核定。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 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 证》由纳税人签收。
(3)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 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对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 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7)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信 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 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纳税人 重新填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凭《税务行政 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审查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 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 期限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与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 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纳税人书面要求,按照纳税 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纳税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
(4)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 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符合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 办结。
2.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 万元以下)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 基础上,逐步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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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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