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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7 原告:王XX。
被告: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赎回款23000元,资金占用费11798.9元,合计为34798.9元,资金占用费从2009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按照LPR一倍,及3.45%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本案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员 张扬之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贾雨潞
书 记 员 曹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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