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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具: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在'规格型号'栏注明'住房'或'非住房',在'单位'栏注明标准面积,在'备注'栏注明销售房号、含税合同价款、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应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在"规格型号"栏注明"住房"或"非住房",在"单位"栏注明标准面积,在"备注"栏注明销售房号、含税合同价款、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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