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所得税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税务机关是否会追究其责任?
发文时间:2017-01-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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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所得税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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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该尽的义务要尽,不该尽的义务也无须揽

2019年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首个年度,2020年3-6月也是首个汇缴期,一些新疑问也会在做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或个人中产生,虽然本年度的汇缴期已经结束,但总结经验教训还是有必要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了以后不犯错,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本文详述扣缴义务人哪些是该尽的义务,哪些是不该揽的义务。


  临近汇缴期结束,部分企业的办税人员曾接到主管局税务人员通知,让对全员或部分没有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员工进行集中申报。对于这个问题,个别税务机关可能是出于考核的要求,对第一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申报率的考核要求,但没有从政策层面及扣缴义务人、纳税人风险方面进行考量,要求全部由扣缴义务人集中申报是不妥当的。当然,税务机关以扣缴义务人为抓手,进而督促纳税人依法进行汇缴申报是合情合理的,但不能因此就让扣缴义务人来进行集中汇缴。做为扣缴义务人来讲,该尽的法定义务要尽,不该尽的义务也不需要全盘揽收。


  首先要明确扣缴义务人应尽的义务包括以下几点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这些都是企业做为扣缴义务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否则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作为扣缴义务的企业或个人要进行预扣预缴,对员工向企业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信息、资料的,企业应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不得拒绝。企业应当按照员工个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员工个人提供的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备查五年,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有保密义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三、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四、纳税人向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要求时,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这也是法定义务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这就说回到前文提到的集中申报的问题,如果员工没有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企业进行书面确认,企业不分具体情况都进行汇算清缴全员集中申报,可能会存在涉税风险。


  那么什么是集中申报呢?集中申报是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一种方式,前提是双方在线下建议授权申报关系后,由企业的在电子局的【集中申报】菜单中,扣缴义务人可以为居民纳税人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只有有单位办税授权的人,才能进行单位办税,从而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单位办税中进行集中申报。界面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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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申报通常适用于只在一个单位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如果员工在两处取得所得,又没有向集中申报的扣缴单位提供其在其他单位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时,这种集中申报计算的退补税金额就会失真。比如员工2019年度在本单位取得工资性收入150000元,在其他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000万元,如果没有委托单位集中申报,单位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了集中申报,其进行集中申报的数据只有本单位的工资性收入150000万,没有包括该员工在其他单位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100000万元,此时综合所得计税的退补税金额就是不正确的。


  如果在没有得到员工委托书面确认的情形下,企业贸然就员工在本单位的收入给员工进行集中申报,此时申报退补税金额不正确的后果要由企业来承担了,企业将面临如下风险:《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对于以上这些豁免申报的情况,国家本身就是出于减轻纳税人负担而做出的政策规定,也是不需要做汇算清缴的,因此,企业如果贸然的对所有员工进行集中申报汇算清缴,国家这些减负的政策就会被大打折扣。


  因此,对税务机关要求集中申报的要求,做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员工没有委托办理,也就是没有进行书面确认的,只通知员工及时办理汇缴申报就好,并告知员工应办理汇算清缴而不办理的补税、滞纳金、罚款及个人信用记录失信的风险,企业无权也无义务擅自给员工办理集中汇缴申报,不需要承担的义务,无须揽在身上,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需注意:同是累计预扣法,计算结果大不同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括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所得的支付方,负有法定扣缴义务,在日常支付时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有两种方法,一是累计预扣法,二是按次预扣法。今天我们来看一下适用累计预扣法的四种情形,虽然方法一样,但它们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却不并相同。


  第一种: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非年度内首次取得)


  预扣预缴的公式是: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举例】张三2020年1-4月在蓝天公司任职,7月1日跳槽到白云公司任职,8月取得工资10000元 ,当月专项扣除15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其他扣除500元。


  2020年8月白云公司在支付工资时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1500-2000-500=1000元。


  2020年8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3%=30元。


  第二种: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该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举例】李四2020年7月1日在保险公司任职,8月取得不含增值税劳务报酬收入10000元 ,当月专项扣除15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其他扣除500元。


  2020年8月保险公司在支付劳务报酬时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500=4500元。


  2020年8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500×3%=135元。


  第三种:全日制学生因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举例】王五是在校大学生,2020年7月在白云公司实习,8月取得劳务报酬10000元。


  2020年8月白云公司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应预扣预缴个税=[10000×(1-20%)-5000]×3%=90元


  第四种: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预扣时的公式,和第一种情形的公式相同,但累计减除费用的含义不相同。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举例】赵六2020年7月1日在白云公司任职,属于年度内首次任职,8月取得工资10000元 ,当月专项扣除15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其他扣除500元。


  2020年8月白云公司在支付工资时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8-1500-2000-500=-34000元。


  2020年8月无需预扣预缴个税。


  通过上述四个例子可以看出,同样是10000元的收入,同样适用累计预扣法,但在不同情形下计算出来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却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