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4-04-23
文号:国税发[1994]11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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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根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件自2009年2月2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各地统计,目前全国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已达全部缴纳增值税的工商企业的50%以上,但还有部分小规模企业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未达到条件,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了帮助小规模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其生产发展,尽快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

  附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管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法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法规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上款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法规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认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第五条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征收率 

  以上公式中,征收率为6%。

  第六条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对会计核算暂时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法规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第七条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帐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帐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法规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就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一)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帐、核算。 

  (二)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政治上可靠,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帐、核算。 

  (三)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第九条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第十条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一条在职的会计人员兼职或离、退休会计人员到小规模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其有关记帐代理的事项,按财政部的有关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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