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19-02-03
作者:税务总局
来源: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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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了具体的减免政策内容。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公告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等有关配套文件,明确了若干征管事项。

 

为帮助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掌握有关政策,确保广大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政策红利,我们结合基层反映和纳税人咨询的重点、疑难问题,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同志进行重点解读。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增值税的减税措施是,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为方便表述,免税标准以下统一用10万元的月销售额标准代称)。现在,就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和说明。

 

(一)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10万元免税标准。如果合并计算的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上述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均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如果合并计算的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征免增值税。

 

为简化表述,4号公告第一条就将免税标准统一表述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需要说明的是,4号公告告所有条款所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不仅包括按月纳税不超过10万元,同时也包括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

 

(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我们在4号公告的政策解读中进行了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和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存在差异。因此,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4号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同时,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也明确了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三)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的问题

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登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将免税标准从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4号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年度内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这里需要强调几个问题:

第一,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涵盖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即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

第三,2019年度转登记的条件,除了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第四,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五,纳税人在2019年内只能选择转登记1次;

第六,如果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那么该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免)税相关事项。具体事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执行。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该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应当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关于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考虑到免税标准提高后,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为避免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因享受免税而形成多缴税款,4号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4号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有纳税人咨询,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假如2019年1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2月和3月无应税收入,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由于1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取得的20万元,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月纳税,1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0万元,因此,应就20万元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五)关于增值税申报方面的问题

1.关于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口径调整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可以扣除的差额部分填写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中。

 

2.增值税申报的有关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的过程中,申报系统将增加一些申报提示信息,帮助纳税人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以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在申报时申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并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数据,帮助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六)关于免税标准提高后新享受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的问题

有纳税人咨询,免税标准提高后新享受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为了便利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在4号公告中明确了当前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提高后,依然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前期已经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同样可以继续使用税控设备开具专用发票。

 

免税标准提高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免税标准调整前,已经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当然,纳税人也可以自愿退出,在缴销专用发票、取消相关票种核定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种情况是,尚未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和新成立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种情况是,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作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二、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

相比原有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次政策调整的内容较多,为避免执行歧义,统一执行口径,下面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以及具体征管操作规定作进一步讲解。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内容

此次政策调整的变化之一是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不同区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优惠幅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以下简称“减半再减半”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能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此次政策调整的另一变化是大幅放宽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除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以外,还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为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统一提高为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统一提高为300人,且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3.关于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照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不再采取此前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的方式。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应当每个季度判断一次其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按截至本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申报期限问题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此次优惠调整标准放宽,有些按月预缴的企业可能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考虑到在事前无法准确预知哪些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待到一个季度结束后,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可以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时,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负担,这些企业自下一个预缴申报期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此外,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预缴期限,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不再调整。

 

5.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问题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将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税收减免不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方式实现,而是通过直接调减定额的方式实现。但是,这些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中根据税务机关核定时的情况,正确选择填报“小型微利企业”项目。

 

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因此,所有企业均需要准确填写该部分内容。对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月度预缴的,仅在申报预缴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按季度填报信息”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是对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结果的展示。除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需要根据本期及以前各期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项目的填报情况,结合本期纳税人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和“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填报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6.关于便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在税收政策上为小型微利企业减负的同时,税务机关也在想方设法从程序和操作上为企业减负。目前,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可以支持“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功能,各地的电子税务局也将同步完成相关功能的配置与升级。“自动识别”是指系统将根据企业相关指标的填报情况,自动识别出小型微利企业;“自动计算”是指系统将根据一定的计算规则自动计算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税金额;“自动成表”是指系统将根据企业的填报、识别、计算情况自动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

 

(二)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此次政策调整将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此项税收政策享受优惠的时点是投资满2年的当年及以后年度,因此会产生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的时间不一致的问题。调整后的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现行政策写入了衔接性条款,明确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附加部分减征政策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种和附加政策,就大家比较关注的两个问题再次进行解读和说明。

 

(一)新老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有纳税人咨询,新老优惠如何叠加享受。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征优惠。目前,各税种已有一些优惠政策,有的是全额减免,有的是按比例或定额减免。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本次减征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的基础上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征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下面举例说明:

例1: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如某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例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原可享受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减免,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某纳税人2019年1月应纳增值税7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5元、教育费附加225元,地方教育附加150元,如果原优惠和本次普惠性优惠叠加享受,且纳税人所在省按50%比例减征,则先享受定额减免优惠,可按限额扣减增值税7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0元,限额8000元使用完之后,纳税人还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400元,这个400元可以再减半,纳税人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200元。

 

(二)简化纳税申报

此次实施的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减征优惠政策涉及6个税和2个费,涉及税费种类很多,是普惠性的。由于涉及税费种类多,有的纳税人担心办理流程复杂,不能完全享受各项优惠。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有关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税务部门将优化完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后台,将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认定信息与相关地方税费申报信息进行关联,自动判别企业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并进行申报提示。对于数据关联显示纳税人登记类型不是“一般纳税人”的,系统默认纳税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对于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的,系统作出提示,纳税人可修改有关选项,按不减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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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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