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案例深度解析
发文时间:2019-01-21
作者:东方税语
来源: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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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解读】此条款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咨询】老师好,请问下按月申报的鉴证咨询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普票4.6万元,月销售总额度不足1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5万要交增值税吗?谢谢


  答: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10万元免税额度,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免税政策除了满足销售额的要求,还要满足开票的要求,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开票,作无票收入申报),您所说开具了5万元的专用发票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了,但4.6万元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除非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您单位的9.6万元销售额才可以全额享受免税。


  (2019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解读】本条款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总销售额超过免税额度标准,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8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22(=4+8+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12(=4+8)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12万元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应照章纳税,销售不动产10万元也应照章纳税。


  结合“销售额+开票”总结


  【总结1】如果五类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税。但真正能享受免税的前提是不开票或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总结2】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免税政策,除非将专票全部联次追回作废或冲红。


  【总结3】如果五类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超过30万元)的,剔除销售不动产金额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税。但真正能享受免税的前提是不开票或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总结4】如果五类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超过30万元)的,剔除销售不动产金额合计月销售额仍然超过10万元(季度超过30万元)的,不可以享受免税,需按规定纳税。


  【总结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符合免税规定的情况下,发票开具也要符合规定,二者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才能免税。不论增值税是否享受免税,发票均应按规定税率正常开具,免税通过申报表填列实现。


  【总结6】2018年前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可享受月销售额6万元(季度18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财税[2017]76号文从2019年全文废止了,结束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的历史。从2019年开始五类销售行为统一计算销售额适用免税政策,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另外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符合规定的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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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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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3.《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号)


土增清算后的房屋再次销售还需要补缴土增税吗?

案例:

  甲地产公司A项目在2017年已完成土增清算,在项目销售过程中,由于楼盘销售低迷,与其中的3户业主达成协议,业主只需要缴纳部分房款,其余款项由甲地产公司垫支,后续业主通过其他途径将房屋余款筹齐后,一次性交付地产公司,但后续由于业主信用等其他问题,未取得贷款,也未筹集到房款,甲地产公司后经法院诉讼判决,3户业主将该房屋退回甲地产公司,甲地产公司又将房屋另行进行了销售,价格较上次合同价增加2000元/平方米,同时,在2017年土增清算时,3户业主按正常销售已参与了土增清算,那么现在甲地产公司将房屋再另行销售增加的收入,是否还需要补缴土地增税?

  观点一:需要补缴土增税

  分析:项目在土增清算时,由于已经将项目所有的可以扣除的成本进行了审核和确认,同时收入按照销售时的合同金额进行了确认,项目在2017年土增清算时,已经按照项目的业态分别用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成本计算出各业态需要缴纳的土增税。

  现在,企业将房屋收回并重新出售,由于增值税、所得税都需要进行正常计算缴纳,那么针对土增税,高出的2000元/平方米需要按尾盘清算对待,由于成本在2017年清算时,已经按照清算时审核的可扣除单位成本*面积进行了确认,因此本次以尾盘清算的成本为0,其余项目按照增加的销售收入、销售产品增加的的税金及附加据实计算申报。

  观点二:不需要补缴土增税

  分析:由于项目已经在2017年进行了清算,该3套房屋的面积已经做为可售面积参与了整个项目的清算,就是说在税务清算系统中,该3套房屋已经做为已清算房屋对待,系统也已将其自动划分为已完结清算过的房屋,现在企业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重新销售造成售价提高,不影响也不需要重新就增加的部分再计算缴纳土增税。

  同时,从实务角度出发,税务系统已生成显示该房屋已参与土增清算,企业无法再进行尾盘清算的申报及补缴税款。同理,如果认为需要补缴土增税,那么如果企业由于市场原因,后续再次销售价格低于清算时的合同价,是否可以申请退税或者重新进行计算呢?

  因此,针对土增清算后的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再次销售,未查到税务机关就土增是否需要补缴的相关政策依据,那么通过上述两种不同观点,我们也可以发现,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在实务中确实存在各种不同的问题,项目尾盘如果未进行清算,需要在后续销售时,按规定进行计算申报缴纳土增税,但对于上述二次销售的情况,建议企业及时和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沟通联系,说明项目的实情情况,争取在不违反税法的原则下,取得有利于企业的操作办法,以免后续引起补缴及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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