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特准延期纳税
发文时间:2020-06-01
作者:叶全华
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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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期限是税收的基本要素之一,税款依法按期缴纳是纳税人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重要标志。但如何一国在税收政策的制定时,都会考虑到在特殊的情况下,纳税人发生特殊困难时,需要给予一定的延缓等措施,既可以保障税收收入的基本来源,又能显示一种应对特殊困难的政策善意。因此,《征管法》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立了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基本规定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重新进行了公布,明确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明确为仍然保留的仅有的几个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延期缴纳税款的许可制度,明确了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1.核准权限:延期缴纳税款由基层税务机关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准。但需要了解的是,对于个别的特殊行政区域,也存在赋予有限的授权试点。


  2.申请时间: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办理必须是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也就是说,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是需要按期提前进行的,不能在已经发生欠税之后办理,也不可以与以后属期的税款进行合并之后一起申请办理。就目前实务操作来说,一般很少给予同一纳税人连续核准延期纳税的,毕竟还是需要考虑是否会形成后期的欠税。


  3.延期期限:经过层批,允许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核准的时间是三个月,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可以一个月或两个月。


  4.获得的好处:作为核准事项,自然需要有一定的实实在在的好处,才是具有意义的,否则就没有办理的实际动力。对于经过核准,同意延期缴纳的,那么就不作为欠税处理,在核准期限内按时缴纳税款的,不予加收滞纳金。这是与欠税的区别。对于存在有非常特殊困难的,也有存在二次申请延期缴纳的。


  5.申请条件:申请延期缴纳,必须是存在特殊困难。对于特殊困难主要包括两个条件(或者说情形)之一。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5.申请需要的材料:核准事项办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就目前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来说,该事项可以通过当地的电子税务局办理。


  由此可见,延期缴纳税款仍然属于是一项管理要求相对比较严格、核准级别比较高的事项。


  二、特准延缓缴纳所得税


  面对今年疫情带来的严重影响,支持复工复产,特别是让虽然体量小,但属于解决社会就业主要力量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管恢复生产经营,让更多的人就业,有“饭”吃,是当下非常重要的事情。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就是通过税务总局的名义,对特定对象的所得税统一准予延缓缴纳,并明确了特殊的政策。


  1.受益的群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的规定,即企业可直接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的三个维度,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实务中,企业填写相关资料数据之后,申报表中会自动计算并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当然,提醒企业,在填写时对于数据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当然,这里强调的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延缓缴纳税款,但并不是一律延缓,即纳税人有选择权。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可能涉及办理户口入户等情况下需要完整的个人所得税记录等需求,提供选择权是必要的政策安排。


  对于这两类特准的纳税人是普适性的,无论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还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均可以按照10号公告延缓缴纳税款。


  2.受益的税款时段:均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申报期内需要申报缴纳的税款。10号公告是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的,但发布日期2020年5月19日,因此,允许对于5月份税款申报期内已经申报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并与以后的规定期间内的税款一并延缓缴纳。税舟认为,如果金额很小,这一政策获得的利益仅仅是资金流动性的优惠,不办理退税也罢。这样的情况也就是按月申报纳税人,对于按季申报的,1季度在4月份申报,2季度还没有到申报时间。可见,按月纳税申报的,实际可以延缓的是4至11月份的税款;按季纳税申报的,实际可以延缓的是2至3季度的税款。


  3.延缓缴纳的期限: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一般也就是在1月份申报缴纳期内或者4月份的季度纳税申报缴纳期内,将享受延缓缴纳的税款一并缴纳,逾期的,将按照征管法处理。


  4.办理方法:所谓延缓缴纳,自然就是对已经产生的税款允许延缓缴纳。因此,纳税人首先仍然需要按照规定按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次,在纳税申报时,对于是否延缓缴纳的处理,略有不同。(1)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对于按照规定选择享受的,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行次,就可以享受延缓缴纳政策。不需要另行办理核准手续。(2)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其中“双定”户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届时一并扣划。


  5.注意事项:10号公告延缓的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体户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并不包括其他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等。


  三、如何看待延缓缴纳税款


  10号公告的延缓缴纳(也用了暂缓缴纳)税款,从溯源上看,属于延期缴纳税款的范围。笔者认为,只是考虑到疫情导致存在符合特殊困难条件的纳税人范围广,且需要稳定社会就业,统一简化办理核准事项,采用了公告的方式进行统一的安排,属于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范畴。当然,在具体的细节上也是采用了特殊的处理,存在实务处理差异,如,期间内连续的申报税款都允许延期缴纳;简化资料报送,直接通过报表填写或暂不扣款等方式实现。


  最后,友情提醒一下,受惠纳税人在2021年的首个征期内不要忘记延缓缴纳的税款需要按时缴纳,别账户上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扣款,形成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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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管理人: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