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特准延期纳税
发文时间:2020-06-01
作者:叶全华
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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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期限是税收的基本要素之一,税款依法按期缴纳是纳税人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重要标志。但如何一国在税收政策的制定时,都会考虑到在特殊的情况下,纳税人发生特殊困难时,需要给予一定的延缓等措施,既可以保障税收收入的基本来源,又能显示一种应对特殊困难的政策善意。因此,《征管法》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立了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基本规定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重新进行了公布,明确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明确为仍然保留的仅有的几个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延期缴纳税款的许可制度,明确了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1.核准权限:延期缴纳税款由基层税务机关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准。但需要了解的是,对于个别的特殊行政区域,也存在赋予有限的授权试点。


  2.申请时间: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办理必须是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也就是说,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是需要按期提前进行的,不能在已经发生欠税之后办理,也不可以与以后属期的税款进行合并之后一起申请办理。就目前实务操作来说,一般很少给予同一纳税人连续核准延期纳税的,毕竟还是需要考虑是否会形成后期的欠税。


  3.延期期限:经过层批,允许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核准的时间是三个月,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可以一个月或两个月。


  4.获得的好处:作为核准事项,自然需要有一定的实实在在的好处,才是具有意义的,否则就没有办理的实际动力。对于经过核准,同意延期缴纳的,那么就不作为欠税处理,在核准期限内按时缴纳税款的,不予加收滞纳金。这是与欠税的区别。对于存在有非常特殊困难的,也有存在二次申请延期缴纳的。


  5.申请条件:申请延期缴纳,必须是存在特殊困难。对于特殊困难主要包括两个条件(或者说情形)之一。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5.申请需要的材料:核准事项办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就目前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来说,该事项可以通过当地的电子税务局办理。


  由此可见,延期缴纳税款仍然属于是一项管理要求相对比较严格、核准级别比较高的事项。


  二、特准延缓缴纳所得税


  面对今年疫情带来的严重影响,支持复工复产,特别是让虽然体量小,但属于解决社会就业主要力量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管恢复生产经营,让更多的人就业,有“饭”吃,是当下非常重要的事情。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就是通过税务总局的名义,对特定对象的所得税统一准予延缓缴纳,并明确了特殊的政策。


  1.受益的群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的规定,即企业可直接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的三个维度,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实务中,企业填写相关资料数据之后,申报表中会自动计算并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当然,提醒企业,在填写时对于数据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当然,这里强调的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延缓缴纳税款,但并不是一律延缓,即纳税人有选择权。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可能涉及办理户口入户等情况下需要完整的个人所得税记录等需求,提供选择权是必要的政策安排。


  对于这两类特准的纳税人是普适性的,无论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还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均可以按照10号公告延缓缴纳税款。


  2.受益的税款时段:均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申报期内需要申报缴纳的税款。10号公告是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的,但发布日期2020年5月19日,因此,允许对于5月份税款申报期内已经申报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并与以后的规定期间内的税款一并延缓缴纳。税舟认为,如果金额很小,这一政策获得的利益仅仅是资金流动性的优惠,不办理退税也罢。这样的情况也就是按月申报纳税人,对于按季申报的,1季度在4月份申报,2季度还没有到申报时间。可见,按月纳税申报的,实际可以延缓的是4至11月份的税款;按季纳税申报的,实际可以延缓的是2至3季度的税款。


  3.延缓缴纳的期限: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一般也就是在1月份申报缴纳期内或者4月份的季度纳税申报缴纳期内,将享受延缓缴纳的税款一并缴纳,逾期的,将按照征管法处理。


  4.办理方法:所谓延缓缴纳,自然就是对已经产生的税款允许延缓缴纳。因此,纳税人首先仍然需要按照规定按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次,在纳税申报时,对于是否延缓缴纳的处理,略有不同。(1)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对于按照规定选择享受的,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行次,就可以享受延缓缴纳政策。不需要另行办理核准手续。(2)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其中“双定”户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届时一并扣划。


  5.注意事项:10号公告延缓的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体户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并不包括其他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等。


  三、如何看待延缓缴纳税款


  10号公告的延缓缴纳(也用了暂缓缴纳)税款,从溯源上看,属于延期缴纳税款的范围。笔者认为,只是考虑到疫情导致存在符合特殊困难条件的纳税人范围广,且需要稳定社会就业,统一简化办理核准事项,采用了公告的方式进行统一的安排,属于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范畴。当然,在具体的细节上也是采用了特殊的处理,存在实务处理差异,如,期间内连续的申报税款都允许延期缴纳;简化资料报送,直接通过报表填写或暂不扣款等方式实现。


  最后,友情提醒一下,受惠纳税人在2021年的首个征期内不要忘记延缓缴纳的税款需要按时缴纳,别账户上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扣款,形成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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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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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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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