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自持简单,再出售难
发文时间:2020-03-23
作者:税政解析与策略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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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房地产在销售低迷的情况下,选择将一部分开发产品转自持,待房价上涨时再出售。在转自持、持有、再出售三个环节的涉及了哪些税种?


  一、开发产品转自持环节


  1、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部分房地产项目转为自持,没有发生交易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2、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项目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3、契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项目转为企业自用,房产的权属并没有发生变化,不需要缴纳契税。


  4、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部分房地产项目转为自持,只是企业内部资产的用途改变,并没发生房产权属的变更,不视同销售确认所得税收入。


  二、持有环节


  1、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后要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当将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转为自持时,其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并没有发生变化,仍要求继续缴纳土地使用税。只有再出售时,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后,才会终止其纳税义务。


  三、再出售环节


  1、增值税。


  (1)自持房产已办产权登记,再销售时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不允许扣除自持房产项目建筑面积对应的土地价款。


  (2)自持房产未办产权登记,再销售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允许扣除自持房产项目建筑面积对应的土地价款。


  解决方案:


  a、自持房产不用于银行抵押,不办理产权登记;


  b、在开发产品转自持时直接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自持房产项目建筑面积对应的土地价款,这张专用发票是销项的同时也是进项(前提是房地产企业为一般计税),但销售交得少,购进抵得多,传递到下一环节,再销售时税负就降下来了。


  c、新成立一个商业房产管理公司,承接自持房产。


  2、土地增值税。


  (1)自持房产时间大于1年。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超过1年(不含1年)的,转让时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应办理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


  纳税人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的,按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作为扣除项目。扣除项目具体包括:建筑物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按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评估价是指建筑物的评估价,不包含土地价款。


  (2)自持房产时间少于等于1年。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小于等于1年的,转让时适用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政策,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3、契税。


  由购买方负担。


  4、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持房产再出售,按公允价确定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同时将持有期间已提折旧的自持房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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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出地方要求分房,应被理解为以地换房,出地方和换出公司如果不是一家的应各自视同销售缴纳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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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源(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作为16年来从事房地产财税研究的地产财税专家,对不同融资渠道来源的借入资金利息涉税处理要点进行了梳理、归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利息的涉税处理要点


  (一)项目公司直接从银行借款的涉税处理要点


  1、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土地增值税


  因为资金直接来自于银行,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可以据实扣除。


  3、企业所得税


  因为资金直接来自于银行,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关于集团“统借统还”


  1、内部使用不“加价”情况下,免增值税。


  2、统借统还归根结底是使用外部资金,非关联方之间借贷。


  (1)企业所得税


  下属企业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土地增值税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二、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要点


  (一)税务凭据:税务局代开利息发票。


  (二)非关联方涉税处理


  1、增值税


  利息不能抵扣。


  2、土地增值税


  通常情况下,不允许扣除,具体视地方规定。


  3、企业所得税


  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关联方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处理


  1、通常情况


  利息扣除考虑“双限”,即“资债比”非金融企业2:1的限制和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限制。


  2、例外情况


  按照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注意事项


  (1)可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扣除,超出部分,需要在年底汇算时调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用调)


  (2)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向自然人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要点


  (一)税务凭据:税务局代开利息发票。


  (二)签订借款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


  (三)相关代价


  1、个人所得税20%,


  2、流转税起征点:每月低于3万,超过3万,增值税征收率3%(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四)企业所得税限制


  1、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自然人股东受资债比限制。


  3、内部职工、其他人员无资债比限制。


  (五)其他


  1、增值税


  利息不能抵扣。


  2、土地增值税


  同向非金融机构借款。


  四、其他


  一般情况下,境外融资利息、信托利息、委贷利息、基金利息、债券利息、财务顾问费等无法在土增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