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分立等重组取得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如何区分新、老项目?
发文时间:2020-03-24
作者:财税星空
来源: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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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背景】


  A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前就已经开工建设了,但是后期涉及引进新的投资人,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分立,成立了新的公司A1。部分在建工程分立后去了新的公司A1,并继续进行开发后销售。这部分在建工程重新以A1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土地证,办证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此时A1公司对这部分项目继续开发后销售究竟是按老项目还是新项目处理?


  口径一:可以按老项目适用简易征收


  鉴于属于老项目分立,且分立后工程施工日期也在2016年5月1日之前,继续开发原先项目应按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征收。


  口径二:按新项目处理不适用简易征收


  由于土地证新办,且后期施工许可证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应按新项目处理,不能简易征收。


  针对以上问题,此前各地税务机关的把握口径不一,各地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但是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热点问题解答的形式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口径】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


  17.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因资金问题转让在建项目。近期,我们准备接收一项未完工的房地产在建项目,且一并承接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让前该项目符合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的条件。我司购入该在建项目后,以自己名义立项继续开发并销售,能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吗?


  答。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你公司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资产重组形式取得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属于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在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财税星空提示】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涉及类似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可以该口径作为依据,与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开发项目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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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分类清算争议分析

一、案例


  2021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茂名某房地产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结论通知),内容如下: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30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是应该合并为一类(一分法)进行清算,还是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类(两分法)进行清算,或是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三类(三分法)进行清算?


  三、争议分析


  根据财税字1995年4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财税2006年187号文件第一条中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其他类型房产应该分别核算,至少分为两类,具体应该分为几类,政策没有明确,这是所有关于这个问题争议的来源。在税总发2015年114号文件下发之前,全国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这个问题看法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有按二分法要求进行清算的,也有按三分法要求进行清算,还有按照多分法要求清算的。114号文件下发之后,在文件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明确三分法,即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2016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税总函2016年309号文件,近一步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进行了修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各表单执行,目前大部分税务机关都遵从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统一按照三分法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原来采用一分法、二分法的省份也纷纷作废了原政策文件,基本上实现了三分法统一的局面。

 四、笔者观点


  房地产项目长期以来都是税企争议的焦点,在地产企业开发实践中除了住宅类产品以外,也出现了很多诸如别墅、独栋、公寓、写字楼和地下商业和车位等产品,单纯按一类进行划分,或者简单的分为住宅和非住宅,都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自税总发2015年114号文件下发后基本上平息了各方争议,统一采用三分法也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减少了税企争议,但是对于企业而言三分法并非对每一个项目都有利,还需要在项目产品设计时做足测算,尤其是产品类型搭配合理,这样才能做到土地增值税税负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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