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2-20
文号:国税发[2010]1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715

失效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本法规第九条自2015年6月1日起修改。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条款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条款修改] 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鉴定表》的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 

  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鉴定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鉴定结果告知企业。非居民企业未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其征收方式视同已被认可。 

    备注——本条款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核定利润率幅度,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关注 | 残保金优惠有哪些政策依据?


残疾人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就需缴纳残保金,这是残疾人保障金概念性的理解。政策多样优惠也是层出不穷,不能单一来看,为便于理解给大家梳理一下现在常用的优惠政策:


一、新企业可以选择的残保金优惠?

财税[2017]18号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新注册的企业不缴纳残保金的关键点是,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所以如果你的公司现在成立未满三年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可以不需要缴纳残保金。

二、成立很久的企业可以选择的残保金优惠?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个政策是有时间限制的,暂时至2027年底,政策未见行业限制只有人数限制,适用范围比较宽广。

三、人数超过30人,怎么享受残保金优惠?

根据前面的优惠政策,我们了解到30人是一个界限,所以如果一个企业的在职职工超过30人,想要减免残保金,我们要怎么处理呢?

从残保金最基本的涵义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司聘请残疾人可以不需要缴纳残保金,那么对公司聘请行为的要求要满足哪些硬性条件才可以享受优惠,这是我们要关注的地方。

录用残疾人的要求,我们参考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可以了解到,我们要给录用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保,同时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控制标准,满足这些条件才算是聘用残疾人作为企业的职工。

还有一个问题也是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聘请残疾人和我们正常职工的这个比例达到多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依然看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我们简化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是0,一般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大多数是1.5%,即使比例不同,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我们以常见的为例:

0=(X*1.5%-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因此X=66.66人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一个公司人数超过30人,想要享受减免残保金的优惠政策,如果当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1.5%,那么在公司人数66.66人时安排一位残疾人就业就可以达到享受优惠的政策的条件。

以上三种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政策是在变化的,残保金的政策也不仅仅是上面的内容,但这是一种判断和选择的方法。


现阶段房地产企业土增清算困扰及建议

  

近两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深入调整,高杠杆的运营模式给企业埋下了重大的资金风险,一批民营房企纷纷暴雷陷入了流动性困境。税金是企业的刚性支出,而土增税是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在现阶段清算,不仅加大了企业的压力和困难,也对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执法带来挑战,企业和税务机关应如何面对,笔者对此做粗略的探讨。

  一、房地产企业的困扰

  1、税务机关清算节奏加快,企业来不及票、款全清,影响清算成本扣除。现阶段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受限,工程结算和款项支付迟迟不能解决,有的在走诉讼程序,供应商一般是不付款就不给票,若此时清算,相关无票成本大概率是不被认可,势必会使得清算结果失实,而大部分地方无二次清算机制,会实质性造成企业多补税或者少退税。

  2、部分房企账面无足够的现金用来支付清算补缴税金。房地产企业经营需要资金高度集中,一般由集团在各个项目公司之间进行统一调拨使用,一旦产生流动性困境,就是整个集团的资金困境,项目公司清算需要的资金很难在短期内调配到位,企业不得不面临清算后即欠税的局面。

  3、现有部分清算政策合理性有争议,影响纳税人的权益。土增税是人为的将开发项目按照不同分期、不同产品类型重新计算收入、扣除额及税金,不同的分期、分摊对税金的影响极大,经常会出现由于各期切分不均等而导致分摊成本差异较大的情况,也会出现同一清算单位内因不同产品类型成本分摊不匹配低毛利反而高增值的情况,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政策制定和执行中未给予纳税人充分的权益争取空间,一刀切、单一化处理占多。

  二、税务机关的困扰

  1、上级任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要完成,否则要面临考核和问责。近年来房地产开发项目激增,各地税务机关积累了一定的应清未清项目,部分地方要求集中快速清算。清算申报和审核时间受系统管控,而土增税又是较为复杂的税种,税企政策理解争议也会比较多,过程中还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做沟通,基层人员时间紧任务重,是切切实实的苦差事。

  2、部分企业清算后即欠税,税款无法及时入库,面临财政收入的压力。部分陷入流动性困境的房企,可动用流动资金几乎枯竭,而项目公司到清算阶段往往已经无资产可供处置,税务机关短期内较难将清算欠税追缴入库,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也会直接影响到地方主官对税务局的考评。

  3、土增税政策复杂,在执法风险和纳税人权益之间较难平衡,是造成税企争议的重要方面。政策执行简单化、一刀切,多注重外在形式的审核,少考虑内在本质,比如对售价低于同期价的一律调整、对清算单位划分一律以某个单一证照为准、对成本分摊一律以面积均分等,虽然此举实现了一定的公平、公正,能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但是可能有企业是为了快速回笼资金而降价促销,有企业是为了快速审批、快速开发而人为将同一期的项目分为多个证照,有企业不同业态实际成本差异巨大等,若简单化、一刀切的执行政策势必会侵害纳税人的权益,引发征纳矛盾。

  三、相关工作建议

  1、税务机关在制定清算任务时充分调查,对纳税人成本结算、发票、付款等做重点评估,确实不影响清算结论的再发清算通知。对部分已经启动清算,但因资金困难而无法在审核期间内做到票、款全清的企业,可以凭双方协议、法院判决等作为成本认定的辅助依据,纳入纳税人承诺事项管理。

  2、对于部分陷入流动性困境的清算后即欠税的企业,如符合总局2016年81号公告的,可以允许企业先申请所得税退税,用所得税应退金额抵减土增税欠税金额,以此降低纳税人滞纳金成本。陷入流动性困境的企业要主动、及时、诚实的与税务机关沟通,报备企业情况,让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动态,增进互信,共同配合完成好税收征纳工作。

  3、税务机关可以将争议解决机制前置,维护纳税人权益,以减少征纳矛盾。一方面可以经常性组织房地产企业进行座谈或调研,了解纳税人对于当地土增清算反映强烈的政策诉求,及时制定执行口径或者向上级机关反映建议;另一方面可以对清算审核中出现的较大的税企争议点进行专项研判,可以邀请纳税人代表、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与税务局内部专家一道开展,充分论证、化解争议。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
小程序 扫码进入学习更多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