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2]38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12-09-29
文号:财办会[201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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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室),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于近期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了修订,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夏文贤 程华 

联系电话:010-68553022,68553596 

传   真:010-68553022 

电子邮件:xiawenxian@mof.gov.cn,chenghua@mof.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邮   编:100820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其中,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嫁、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利润分享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 短期薪酬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成本计量。

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或费用,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成本或费用。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第九条 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一)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二)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该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第十条 职工只有在企业工作一段特定期间才能分享利润的,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没有得到利润分享计划支付的可能性。

如果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按照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十二个月之后支付的应缴存金额,企业应当参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和适当的精算假设,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企业所采用的精算假设应当是无偏且相互一致。

企业应当根据设定受益计划确定的公式将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将导致其享有的离职后福利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企业应当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而导致企业第一次产生福利义务至职工提供服务不再导致设定受益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由于未来工资水平提高导致设定受益义务显著增加的除外。

企业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义务予以折现,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内支付的义务。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与设定受益义务期限相匹配国债或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第十四条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该净资产。其中:资产上限,是指企业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第十五条 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导致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三)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一)和(二)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第十六条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和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三)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下列日期孰早发生时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二)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

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是指企业为了消除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部分或所有未来义务进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和损失是下列两项的差额:

(一)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义务现值;

(二)结算价格,包括转移的计划资产和企业直接发生的与结算相关的支付。

第四章 辞退福利

第十九条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以下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

(二)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其 他长期职工福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如果不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

第二十二条 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导致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

(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三)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薪酬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项目的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的,企业应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计量时应当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预期支付的期限;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无关的,企业应当在导致职工长期残疾的事件发生的当期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第六章 列报与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短期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依据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提供的职工薪酬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六)其他短期薪酬。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所设立或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的性质、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依据,当期缴费金额以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以下与设定受益计划相关的信息:

(一)解释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及与之相关的风险;

(二)解释设定受益计划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及其变动;

(三)描述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四)设定受益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大精算假设,以及描述有关敏感性分析的结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辞退福利,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性质、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第七章 衔接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除本准则二十八条规定外,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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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管理人: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