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12-31
文号:税总函[2014]6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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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税务总局制定了《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税务总局就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 清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

  1.以2014年11月30日前存在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为清理对象,对2014年11月30日以后发生变化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2.按照行政处罚权的性质、内涵和外延,对税务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清理,厘清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摸清税务行政处罚权力底数。

  3.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清理结束后应填制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处罚权力事项目录一般应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主体等内容。违法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应予清理并依法处理,不得进入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力,不得随意设定或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力。

  (二) 编制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各省税务局清理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同时应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税务行政处罚权力的每一个权力事项的权力运行流程没有本质区别和显著不同,可以只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模板附后)。

  权力运行流程图是指权力外部运行的基本程序,不包括权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运行的过程和环节。权力运行流程图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并标明各环节的法定时限;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编制,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同时标明相关环节的时限。

  (三) 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分期分批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各省税务局应当一并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此前各省税务局公开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开的为准。

  二、工作方法和责任分工

  (一) 工作方法

  税务总局负责清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税务总局等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各省税务局负责清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省局及省以下(不含本级,下同)税务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理结束后,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对违法设定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处理。

  (二)责任分工

  税务总 局和各省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政策法规部门牵头负责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相关推行工作,并负责组织清理和审核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具体清理工作;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具体编制工作,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合法性审核;办公厅(办公室)负责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三、工作步骤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工作从2014年12月启动,具体步骤如下:

  (一) 清理审核阶段

  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按照各自的清理范围,完成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工作,各省税务局同时完成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编制工作。

  (二) 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阶段

  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拟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各省税务局没有在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本方案所附权力运行流程图模板以外新增内容的,可以不组织专家论证。

  (三) 集体审议阶段

  税务总局将拟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各省税务局将拟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提交本级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四) 社会公开阶段

  经本级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以及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各省税务局还应同时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对税务总局处罚权力事项目录中属于各省税务局及省以下税务局实施的处罚权力事项,各省税务局应当在税务总局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之日起1个月内一并公开。

  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对清理截止日以后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即当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或者机构职能调整时,税务总局或各省税务局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变化之日起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2个月内,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或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相应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税务行政处罚权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执法权力。将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作为税务机关首批推行的权力清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意义重大。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注重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 严格程序,保证质量。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认真、细致地清理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切实保证工作质量,力求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找全、核准,权力运行流程合法、规范。

  (三)加强督办,确保实效。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一定要服从大局,精心组织,顺利完成推行工作。税务总局办公厅和各省税务局办公室要加强督办,确保推行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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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形下,境外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一样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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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简单来说,受境外亏损结转弥补影响产生的境外未予弥补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反之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应以企业当年度经调整后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限,超过部分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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