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4]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14-05-04
文号:国办发[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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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外贸形势复杂严峻,实现全年预期目标需要付出艰苦努力。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优化外贸结构
  (一)进一步加强进口。继续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种类。加快培育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进口贸易集聚区对扩大进口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支持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扩大国内短缺资源进口,合理增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必要的一般消费品进口。结合淘汰落后产能,赋予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扩大原油进口渠道。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负责)

  (二)保持货物贸易稳定增长。做强一般贸易,提高一般贸易在货物贸易中的比重,稳定传统优势产品出口,支持拥有知识产权、品牌、营销网络、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品出口。提升加工贸易,修订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完善加工贸易政策,创新加工贸易模式,加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力度,形成沿海地区转型升级、内陆地区有序承接的新格局。发展其他贸易,扩大边境贸易。(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政策,加大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逐步扩大服务进口。结合“营改增”改革范围的扩大,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服务出口。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服务贸易扶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

  (四)发挥“走出去”的贸易促进作用。加快推进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鼓励企业采取绿地投资、企业并购等方式到境外投资,促进部分产业向境外转移。采取综合措施,支持企业开展重大项目国际合作和工程承包,带动中国装备、材料、产品、标准、技术、服务“走出去”。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品牌、技术和生产线等并购,提高国际竞争力。(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进一步改善外贸环境
  (五)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监管方式方法,提高海关查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区域性通关一体化试点,推行通关作业无纸化,加快通关速度。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全面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实现口岸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共享。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程序,减少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种类。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预警、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努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立外贸企业信用记录数据库,惩戒失信,打击欺诈,促进外贸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加强贸易摩擦应对。积极支持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加强贸易摩擦应对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经济贸易、国际法律专家的作用。加强贸易摩擦应对工作总体协调和部门合作,努力减轻贸易摩擦对我企业发展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完善贸易救济立法,依法开展贸易救济调查。(商务部负责)

  三、强化政策保障
  (八)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的作用,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避险产品,帮助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人民银行负责)

  (九)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加快推进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推动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直接交易市场发展,更好地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人民银行负责)

  (十)改善融资服务。进一步拓宽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继续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加大对有订单、有效益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发展融资租赁。完善中资金融机构全球授信管理,加强与重点行业出口企业合作,稳步将供应链融资延伸到境外。(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商务部、外汇局负责)

  (十一)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品牌产品、服务贸易、国际营销网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主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发挥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等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成本。(财政部、商务部、外汇局负责)

  (十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负担较重地区的补助力度,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适时扩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同时,加大打击骗退税力度。(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

  四、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
  (十三)支持各类外贸企业发展。加快外贸生产基地建设,推动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变。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为小微企业出口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民营、中小外贸企业发展。引导外贸企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提质增效,加快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负责)

  (十四)创新和完善多种贸易平台。加快国际展会、电子商务、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等贸易平台建设。扩大“市场采购”方式试点范围。出台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措施。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等各类国际营销网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进一步提高认识。外贸发展不仅对稳增长、保就业至关重要,而且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深度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外贸形势,兼顾当前和长远,采取果断有力措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外贸企业信心,促进进出口平稳增长。

  (十六)抓好政策措施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外贸工作,顾全大局,积极作为。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对外贸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服务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形势需要和本地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商务部要派出工作组,宣讲政策,加强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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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与限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仅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与运营受专门法律规范约束。

  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限制旨在防范自然人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法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没有数量限制,可根据经营战略布局多个。

  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满足注册资本要求,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需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公司登记时要明确标注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上载明。

  股东需特别注意财产独立性,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分开,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股东不能混淆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否则可能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财务方面,公司每年年末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保财务状况透明可查。组织机构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重大决策时需以书面形式记录,签名后留存公司备查。

  与股东为两人及以上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两者差异明显。一人公司股东仅一人,普通公司股东为二至五十人;一人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需连带偿债,普通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一人公司决策由股东一人决定,高效但缺乏制衡,普通公司需股东会协商决策;一人公司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普通公司无强制要求;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普通公司无此限制。

  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流程并不复杂:首先进行公司核名,建议准备多个备选名称避免重名;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高管、经营范围等信息,在线提交预申请,通过后带材料到工商局递交;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后,到公安局指定点刻制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选择银行开设基本账户,用于日常资金收付;最后办理税务报到,核定税种并购买发票,后续按规定纳税申报。注册时需保证材料真实完整,不同地区可能有细节差异,提前咨询工商部门或专业人士更稳妥。

  运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范围,不从事超出核准范围的业务;保持公司财务独立,避免资金混用;及时公示年度报告、重大变更等信息,提高公司透明度;远离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因非法经营引发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下减资涉税合规要点

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存量公司有三年过渡期(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调整出资期限。这一规定推动不少企业通过减资优化资本结构,但减资过程中的涉税问题需重点关注。

  减资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有资产流向股东,比如返还实缴资本或分配利润;形式减资仅削减账面认缴额,公司资产不变,比如未实缴出资的“名义减资”。不同减资类型的税务处理差异显著。

  法人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例如A公司2017年投资B公司500万元占10%,2020年撤资分回800万元,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1600万元,那么投资收回500万元,股息所得160万元(免税),转让所得14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股东减资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取得的全部款项减去原实际出资额及相关税费。比如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A股东占40%,2020年撤资收回5000万元,原出资4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600万元,需缴个税920万元。

  未实缴出资的形式减资,若公司不向股东支付任何对价、净资产不变,属于纯粹的出资义务削减,公司和股东均无需缴税。但如果减资时向股东支付超出原实缴额的资金,超出部分会被视为利润分配或股权转让收入,需按20%缴纳个税或适用企业所得税。

  减资程序需严格合规:首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然后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最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过渡期内企业需注意:出资期限调整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能通过资本多数决修改;未实缴股东面临连带责任、失权风险,经催告未足额出资可启动除名机制;减资所得需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税务机关会核定计税基数,不公允减资可能被稽查。不同地区税务口径有差异,比如江西、河南将减资弥补亏损视为股东捐赠,广东、重庆允许亏损冲减未分配利润,建议事前沟通并留存书面答复。

  企业应对策略包括:优先通过章程修订调整出资期限,分阶段制定实缴计划;选择免缴出资型减资需满足无债务纠纷,返还资本型减资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按未缴资本比例计算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避免税务风险。切勿借减资掩盖抽逃出资或变相分配利润,否则可能被重新定性为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