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64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文时间:2014-02-19
文号:国务院令第6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350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2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内容,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9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五项;将第九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和实收资本”。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将第三款修改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六)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二条。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九)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删去第九章。

  (十一)第十章改为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三)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十五)删去第七十六条。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八章的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年度检验”和“年检费”。
  (六)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第四项修改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作出修改
  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第三十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五)删去第三十一条。
  (六)删去第三十二条。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六章的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六)删去第四十三条。

  七、对《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删去第二十三条。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以及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推荐阅读

落实增值税法合规典型案例之五:银川中铁水务优化票据管理体系,水费与污水处理费分开开票

案例五: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优化票据管理体系,准确适用税收政策。该企业主要承担银川市公共供水民生职能,业务覆盖面广、服务受众量大、兼具公益性与经营性双重属性。

增值税法施行后,企业积极对接财政、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全面梳理水费、污水处理费业务属性、收费依据及开票规范,全力推进水费发票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工程。2026年4月底改造完成后,企业实现经营性水费、污水处理费分类核算、分开开票、独立管理,从源头防范税目混用、票据混开、政策错用等涉税问题。

在税务部门辅导下,企业将税收合规融入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全过程,持续健全内部票据管控机制,细化开票审核、数据校验、台账登记、资料归档全流程标准,常态化开展涉税事项自查自纠。企业已连续4年获评纳税缴费信用A级。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增值税贯穿经营主体生产、批发、零售等各环节,涉税事项覆盖面广、业务关联性强。各类经营主体应当主动对标增值税法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规定,将税务合规理念融入日常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票开具、取得和管理,准确判断增值税政策适用条件,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把税务合规优势转化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落实增值税法合规典型案例之四:青海一家亲超市购销两端上线「交易即开票」,未开票收入占比降至11.8%

案例四:青海一家亲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购销两端上线「交易即开票」功能,促进合规经营和税收遵从。该企业是集生鲜蔬果、鲜活肉蛋、日用百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连锁商超,门店分布广、交易频次高、单笔金额小。

在采购端,上线基于乐企联用平台开发的「数字农人」系统,将农产品收购业务全面纳入数字化管控,农户信息、采购订单、货款支付、资料归集全流程管理,每笔农产品收购业务数据可溯、资料可查,既满足企业采购信息归集和食品安全溯源的经营管理需要,也规范了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与资料留存。截至2026年9月底,企业通过「数字农人」平台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170份,累计开票金额1400万元。

在销售端,上线「交易即开票」系统,通过系统内置的商品税收分类编码,自动甄别应税百货与免税生鲜品类,智能匹配适用税率,消费者完成交易后自动开具发票,有效解决了商超零售不开具发票、收入确认不及时、品类税率错用等问题。系统上线以来,企业累计开具销售发票129.5万份,开票金额1.34亿元,未开票收入占比由系统上线前的66.4%下降至11.8%。

启示:商超零售企业普遍存在「不开票、迟确认、税率错用」三类问题,「交易即开票」通过税收分类编码自动甄别应税与免税品类、自动匹配税率,既解决了未开票收入的完整性,也降低了品类税率适用错误的风险。采购端的农产品收购数字化则同时服务于进项抵扣与食品安全溯源,是农产品加工与零售企业可复制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