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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 失效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4月30日起,本法规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之(2)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4目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本法规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失效。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五项第2目废止。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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